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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盗刷了另一方的信用卡,不当得利纠纷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离婚后一方盗刷另一方信用卡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1)鲁0303民初3716号

    原告:吴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

    原告吴X与被告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1220元及自2019年2月3日至全部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2021年2月3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1346.4元)。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称xx通过pos机套现13020元,扣除被告已返还的1800元,余款11220元被告自愿返还;二、原、被告均同意被告应当返还的11220元与原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每月800元)相折抵,折抵费用期限自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止共计14个月;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就此做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审判员:刘X

    书记员:孙xx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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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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