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鹿X、李X、刘X犯非法采矿罪
案号(2018)苏1302刑初636号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至同年4月间,在骆马湖禁采期间,被告人鹿X在该水域操作泵船盗采黄砂计14.5万元销售给被告人李X,刘X,其中,被告人李X,刘X提供单机船,分别与被告人鹿X的泵船相连,共同盗采该水域黄砂,被告人李X、刘X盗采黄砂价值各为7.6万元、6.9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鹿X、李X、刘X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鹿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非法采矿的认定方面,被告人对数十年都能采矿的地区在规定时间不能采矿,主观上过错较小;二、被告人采矿数量较小,且及时停止,并及时缴纳了环境修复费用;三、争取认定自首、坦白、初犯偶犯等事实。
判决结果:鹿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李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刘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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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