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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与X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XX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02民初1280号
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XX。
法定代表人:卢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X,XX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雪雪(实习),XX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XXXX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
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X、罗雪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XX(万国大厦)3层、4层、5层、6层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房屋返还时止)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2月14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XX(万国大厦)3层、4层、5层、6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酒店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每年租金XXX元,按季支付,被告需提前15日支付下一季度的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除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证金520000元外,只向原告支付了租金XXX元。因被告未按约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XXXX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系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2018年10月17日,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酒店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租金按每年XXX元计算,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向原告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由被告按每3个月向原告支付房屋季度租金,被告应提前15日将下季度的房屋租金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内。被告要向原告支付520000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在未续约且被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由原告全额退还被告所缴纳的保证金。被告应按时缴纳租金,如当月内未缴清租金,原告在通知被告22个工作日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所欠租金的1%作为每天赔偿标准,以天数计算向原告交付滞纳金。原告给予被告免租期3个月,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该合同系伍装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伍装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杨XX的私章。合同签订后,被告依X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520000元。同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另签订《移交协议书》,确认原告将上述出租的房屋,共计4层4457.46平方米一次性全部移交给被告。2019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租金追缴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该通知书,系伍装代表被告签收。同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再次发出《租金追缴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租金。该通知书,也系伍装代表被告签收。同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情况被告》,称在201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第二期租金。如未支付延期1日,按照本期租金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函》,称该公司应交原告本期房租,因被告的原因未及时交清,被告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前先行支付200000元,剩余租金在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未按承诺付清,被告自愿解除合同,并无条件将房屋交还原告。此后,因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结清房屋租金。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合同签订后,被告曾委托XX尊享万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从2019年4月1日至8月29日,被告通过XX尊享万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租金XXX元。被告最后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金额为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移交协议书》、《租金追缴通知书》、《工作函》、《情况被告》、《委托支付函》、银行电子回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复经本院庭审核实、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系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将出租的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缴纳租金,如当月内未缴清租金,原告在通知被告22个工作日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在向原告发出的《工作函》中也承诺到期未按承诺付清,被告自愿解除合同,并无条件将房屋交还原告。现因被告违约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被告的承诺。故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予以支持。但被告向原告缴纳的保证金520000元,也属于违约金性质。因原告另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故该保证金应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对原告不同意退还保证金,也不同意折抵租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共计XXX.7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XXX元及保证金520000元,剩余的926666.70元,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原告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4457.46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的房屋租金926666.70元(从2020年2月起的房屋租金,按每月256666.67元的标准向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直至房屋返还时止);
四、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26666.7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2月14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五、驳回原告贵阳某某大厦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103元,由被告XX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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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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