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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非吸案——光XX成功获缓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案情回顾】

××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成立以来,在本市招募大量业务员,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由,采用发放广告、组织旅游、电话推销等手段,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资产购买协议书》等投资合同,承诺保本付息,为××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吸收存款。被告人光XX(化名)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担任××上海分公司业务员,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共计50份,涉及报案人员24人,本金2000万余元。截至2016年1月,该24名投资人共回收投资利息100万余元。

光XX在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赔犯罪所得20万余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光XX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光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光XX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以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律师点评】

光XX是在单位领导的安排下实施的犯罪的行为,其不控制、决定募集资金的方式、去向,仅仅是拿固定的薪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光XX又有自首、退赔的情节,故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光XX其实在侦查阶段就被取保候审,后来因违反规定,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实施羁押。

律师提醒,已经被批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一定得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要因为害怕、恐惧或存在侥幸心理躲避侦查机关的调查。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实践中,再次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渺茫);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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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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