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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1、赵X2等与徐X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82民初4092号
原告:赵X1,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赵X2,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安徽XX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谭心,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1,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徐X2,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段X,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安徽XX律师。
原告赵X1、赵X2诉被告徐X1、徐X2、段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1、赵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徐谭心,被告段X及徐X1、徐X2、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1、赵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XX礼款18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X1与被告徐X1于2008年在界首市第一中学高中期间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2010年双方恋情稳定,双方家长见面确定未婚夫妻身份后,原告方以结婚为目的自2010年起至2017年期间每年中秋,春节两节向被告家送财物,其中中秋每年财物2000元,春节每年财物3000元,连续八年,共计40000元。××××年被告徐X1出国升学时被告又向原告方索要10000元,出于维护两家关系,与徐X1缔结婚姻为目的,原告方也给了。
2016年9月16号两家过小礼,原告父亲先后支付给被告段X现金及高档烟酒财物小计33000元。2016年9月16日下午,经被告段X逼迫后,先付大礼2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又付大礼50000元,2018年3月18日付大礼30000元。2018年7月18日举办付大礼仪式给被告现金2000元,其他饭菜、酒水、礼品合计6400元。至此,原告方过大礼先后支付金钱及高档烟酒等财物共计106400元,其中80000元经被告段X要求直接转入被告徐X1的银行账户下,其余现金、财物全部交由被告段X、徐X2手中。
XX礼收受完毕,被告段X无理由可再要钱,但迟迟不愿结婚,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方出于农村青年娶妻不易的弱势地位,各种忍让,但因为被告段X左右其女儿思想,过度干涉两个孩子之间感情,被告徐X1在2018年11月份主动把原告赵X1的微信拉黑,不再联系。原告方X方挽留,但都无法改变被悔婚的结果。被悔婚后,原告方希望被告能退回收取的XX礼,被告徐X1一方面不接不回微信,另一方面只要回复就是言语威胁,并希望赵X1看在过去的感情份上不再向其主张返还XX礼。
原告认为,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应向原告方返还全部XX礼。原告赵X2就XX礼返还事宜与被告段X及徐X1多次协商,但被告均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原告的诉称与客观事实严重相悖,其诉求不能成立。原告赵X1与被告徐X1均系界首一中的学生,双方自2007年读高一期间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均考取不同的大学,在上大学期间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年间,原告赵X1又与其他同学产生暧昧关系,引起徐X1的不满,此后,原告一家主动向被告赔礼道歉,考虑到多年的关系,徐X1原谅了赵X1的过错,双方又和好如初。××××年下半年,徐X1去德国留学,留学期间,原告方主动赠与徐X1两次费用作为其日常开支,这两笔费用也是原告方主动提出来给徐X1的,不存在预付XX礼款之说,更不存在索要XX礼之事。双方在交往期间,出于礼节,逢年过节双方相互走动礼尚往来,无可厚非。原告方让被告方返还简直是无稽之谈。2018年5月,双方商讨徐X1回国后的工作问题,在双方家长的参与下订下结婚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阴历2019年正月初六)。但原告方却于××××年××月突然提出不结婚了,要求解除婚约。后被告方X方打听了解原告方悔婚的原因为赵X1在徐X1出国留学期间又与外籍俄罗斯女孩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且被告徐X2、段X并未收取原告方的任何款项,其诉求徐X2、段X承担返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该诉求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X2系原告赵X1的父亲,被告徐X2、段X系被告徐X1的父母。赵X1与徐X1是在上高中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9月16日,原告家下小礼,由陈XX、朱XX、赵X2、赵XX等人到被告家,将26000元XX礼款、2000元菜钱、1000元倒茶钱交给被告段X。2016年10月31日,原告赵X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徐X1账户转款50000元,2018年3月18日,原告赵X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徐X1账户转款30000元。2018年7月18日,陈XX、朱XX、赵X2、赵XX等人到被告家下大礼,将2000元菜钱交给被告段X。现双方为XX礼的返还发生纠纷,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赵X1与徐X1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向被告下XX礼数额的问题。对原告主张的小礼款26000元,出庭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下大礼款100000元,原告方提供了原告赵X2向被告徐X1转账80000元的记录,被告称该80000元属于赠与性质,但过大礼时原告方只带了2000元菜钱去被告家下大礼,根据风俗习惯及出庭证人证言看,原告赵X2向被告徐X1转账的80000元应系大礼款,不属于赠与性质,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还有20000元大礼款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段X,因原告方所提供的证人系原告赵X2的女婿,且无其他证据对此加以印证,故对该20000元,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方主张要求被告方返还2010年至2017年中秋、春节到被告家送的价值40000元的节礼款,下小礼时给付的2000元菜钱、1000元倒茶钱,下大礼时给付的2000元菜钱,本院认为该行为属缔结婚约双方来往中的正常礼节,应属赠与,不应返还。对原告主张的××××年徐X1出国时原告赵X1母亲朱影支付的10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返还XX礼及返还数额的问题。XX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XX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即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该财物。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XX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X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数额,亦未举行结婚仪式,故被告徐X1、徐X2、段X应返还原告XX礼款106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1、徐X2、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1、赵X2XX礼款106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X1、赵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赵X1、赵X2承担900元,由被告徐X1、徐X2、段X承担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应 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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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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