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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财产损害赔偿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原告XXX以所居住楼房走廊暖气设备破裂跑水导致自家财产遭受损失为由,要求XX公司赔偿其人民币9942元。XX公司同意赔偿3500元,原告认为赔偿数额太少而提起诉讼。

    我受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被告应诉。委托人的要求是:赔偿数额不能超过3500元。经详细了解,我认为XX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调取了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并准备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庭审中驳倒了对方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2010)庆高新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律师评析:

    本案在庭审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

    争议焦点一:

    原告方认为:是被告对暖气设备未尽到维修管护责任而因跑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故被告应赔偿。

    我方的答辩意见是:暖气设备破裂漏水的责任主体不是作为物业部门本案被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第56条的规定,对供热设施的维修管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是供热单位,有予以配合的义务的是有关业主。只有在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才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有义务对破裂跑水的暖气设备承担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供热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因此,原告以被告对暖气设备未尽维护责任而导致暖气跑水自家物品受损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成立。

    争议焦点二:

    原告方又提出:是被告打开窗户冻破阀门导致漏水的,并由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我方答辩意见是: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暖气阀门破裂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阀门质量问题、暖气设备内压力过大、使用维修管护不当等等。原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说是被告打开了窗户冻破了阀门,这显然站不住脚。没有证据证明阀门是被冻破的,没有证据证明窗户被打开了,更不能证明是被告去打开窗户。证人张XX说:漏水事故发生时,她一直没出自家房屋,除看到自家卫生间漏水之外其他情况都是听别人说的或自己分析的。证人张X说:泡水事故发生后她看到窗户拉手坏了,这与事实不符。为防止冬季窗户被打开,物业部门已把窗户用螺丝固定死且把拉手卸下,因此,张X看到的窗户不应是拉手坏了,而应是没有拉手。退一步说,经过一场事故抢修之后的情况能够保证与事故之前的情况完全一样吗?以上两位证人都与原告是近邻而且都称在这次漏水事故中自家遭到了财产损害,这说明本案的审理结果与这二位证人的自身利益都有着密切的厉害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上二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三:

    原告方认为:被告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事件发生后被告派人帮助找人、清除积水等就能证明这一点。

    我方的答辩意见是:被告已尽了物业部门应尽的义务。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被告接到原告电话后就赶到现场,告诉要找热力的人来修,并及时把热力部门的人找来,同时还派10多名保安帮助清除积水。至于热力部门的人带来的阀门型号不对等不应归责于被告。不应把被告对处理事故的积极态度和行动作为向被告追究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诉,原告的财产损失不是被告责任导致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告确实因暖气漏水而遭受财产损失,可另向应对此事件承担责任者索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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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6/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994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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