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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青岛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南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男。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XX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XX。

    负责人:张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青岛XX公司、中XX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2-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20年10月23日以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财产保全费1179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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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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