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南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男。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XX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XX。
负责人:张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青岛XX公司、中XX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2-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20年10月23日以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财产保全费1179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XX
其他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