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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为当事人要回25万欠款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1028民初72号

    原告:丁XX,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中XX。

    原告:王XX,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中X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军,山西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西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西XX。

    原告丁XX、王XX与被告梁XX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军、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XX、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XX偿还借款248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梁XX系丁XX公司领导,自2019年8月开始梁XX陆续多次从二原告处借款、还款原告手中有20余万元,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二原告共向梁XX流水转账832600元。梁XX毎次借款时称就用几天,并承诺有利息,刚开始还偿还本金和利息,后来就只给利息,后二原告了解到梁XX买了房子和车。2020年4月15日,经双方核实梁XX尚欠原告24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梁XX未出庭答辩。

    丁XX、王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通过平安XX、XX银行、XX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梁XX流水转账832600元的记录;丁XX与梁XX、王XX与梁X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梁XX还欠二原告248000元未偿还,本院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案中,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其通过转账凭证证明多次向梁XX提供借款累计832600元,经当庭核实梁XX微信号和丁XX与梁XX、王XX与梁XX的微信聊天记录,梁XX于微信中认可还欠二原告248000元的事实,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

    作的若意见》之规定向梁XX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XX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丁XX、王XX2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0元,财产保全费用1760元,由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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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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