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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虚假的借款合同、刻意形成的转款痕迹,仍以实际的借贷关系、借款还款金额为审判依据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公司、武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0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申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杜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康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刘冰玉,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X及原审被告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秦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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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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