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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并非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505民初4066号

原告:王XX,男,1978年8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二七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告:钱X,男,1980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北XX。

被告:李X,女,1989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晗,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钱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艾XX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XXX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1计算利息,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借给二被告共计XXX元。截止目前,二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XX元,此后二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钱X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被告李X辩称:本案中我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钱X确认结欠原告王XX80万元,该款被告钱X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

二、如被告钱X未能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以LPR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原告王XX与被告钱X、李X一次性解决纠纷,被告钱X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王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XXX0。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艾XX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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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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