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28101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罗乐律师
被告:XX
案情经过:被告于2013年陆陆续续向原告借钱,借口声称用于工程,原被告之间基于朋友介绍认识,彼此有一定信任,原告于是就陆续借款给被告,合计借款12万元 。之后,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被告偿还2万元。在此之后,被告没有再进行偿还。
法院认为,原告出借给被告款项,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等等予以佐证,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承担逾期还款违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1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2日起支付直至本金还清时止。
其他 个人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