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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原单位要求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0)皖1202民初117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临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85859867N

    法定代表人:韩XX,该院院长。

    被告:戴XX,女,汉族,1986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XXX,住蒙城县岳坊镇翟湖村代XX

    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到原告处上班,双方签订录用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录用期限内,被告享受五险一金,5年内不准调出,违反约定的支付违约金20000元等。2015年10月经原告同意,被告参加了为期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与原告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由丙方(原告)按规定发放;…培训时间计为工作年限。”规培结束后,被告取得合格证书,并返回原告处继续工作。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提出离职申请,所在科室主任等签字同意,原告也停发了被告的工资待遇。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其培训期间原告支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151405元以及合同违约金20000元。

    办案经过

    被告找到我所委托我们承办该案,在与委托人详细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对委托人所体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梳理,结合双方协议中有关培训费用的约定、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培训费规定、借鉴同类情况案件的审理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向委托人详细分析了案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在取得委托人理解后,遂着手准备答辩状、提交证据材料等,同时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工作。

    案件结果

    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承办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戴XX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戴XX的起诉。

    审判人员张XX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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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140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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