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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房屋买卖纠纷成功调解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XX市东丽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0)津0110民初1802号

    原告:魏XX,公民身份号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XX(系XX),公民身份号码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姚,山东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住所地XX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魏XX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计65000元;

    执行办法:被告XXXX有限公司将款汇入魏XX名下XXXXX农业银行账户中。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魏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XX

    审判丽区开广生

    人民陪审员装

    二〇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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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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