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XX市东丽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0)津0110民初1802号
原告:魏XX,公民身份号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XX(系XX),公民身份号码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姚,山东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住所地XX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魏XX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计65000元;
执行办法:被告XXXX有限公司将款汇入魏XX名下XXXXX农业银行账户中。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魏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XX
审判丽区开广生
人民陪审员装
二〇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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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