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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5996号
原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XX。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XX。
法定代表人:程XX,总经理。
被告:张X,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星、丁X,河北XX律师。
原告石家庄XX公司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XX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6元,减半收取计6048元,由原告石家庄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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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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