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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参与程度较低,认定从犯,从轻量刑

磁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27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绰号杨二,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建筑工人,住河北省武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15日被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X、韩利科,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乔XX,检察官助理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武X、韩利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XX在庞城XX(后更名为“团城XX”)任建筑项目经理,负责市场建设技术监督工作。2013年11月,庞城XX法定代表人王XX(另案处理)从武安市XX获悉“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连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相关政策,庞城XX实际控制人庞XX(另案处理)指使王XX、李XX(另案处理)、孙XX(另案处理)、孙XX(另案处理)、李X(另案处理)、孟XX(另案处理)、杨XX等人,准备虚假的申报与验收材料,以其违法违规建设的庞城XX为主体,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在申报有关资料和相关部门验收过程中,庞XX安排王XX和孙XX与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张X1沟通对接相关事宜。被告人杨XX受庞XX指使伙同孙XX制作了虚假的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虚增了大量建设工程款,庞XX、王XX等人准备了虚假的《河北省固定资产备案证》、制作了虚假的《土地流转合同》和会计账目,虚开了大量发票。通过上述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该市场通过申请和验收,于2014年12月15日骗取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170万元。
2016年8月,河北省XX、邯郸市XX、武安市XX对“7.19”暴雨受灾的农贸市场进行调查摸底,王XX指使被告人杨XX做灾后修复预算,随后王XX向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张X1处报了人民币90万元的恢复重建预算资金数额。2016年9月,王XX从武安市XX获知河北省“7.19”水灾之后省财政厅将给予部分市场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向庞XX汇报后便预谋虚构工程造价骗取省补专项资金,庞XX指使王XX、李X操作具体事宜。王XX安排李X和杨XX制作了共计人民币951220元的虚假灾后修复工程结算材料,由李X上报至武安市XX。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张X1未对上述虚假资料严格审核,使团城市场验收通过,并制作验收报告层报省商务厅,2016年11月25日,团城XX骗取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人民币54万元。2017年11月,河北省财政算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省商务厅2016年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发现团城XX存在一些问题。庞XX授意李X、杨XX、李X8与张X1一起到邯郸市XX沟通此事,后张X1又到省财政厅进行沟通,使团城XX通过此次抽验绩效评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制作虚假的工程材料,骗取国家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一、关于骗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起诉书指控杨XX通过制作竣工验收报告虚增工程款,但是杨XX制作竣工报告的工程造价数据是在工程结算之前根据国家定额作出的预算数值,竣工报告中的预算数据不应视为“虚增工程款”。2、商务部门文件没有公布中央补贴所要求的工程数额标准,从中央补助资金下发标准的角度出发,杨XX虚增工程款的犯罪故意不清晰。3、从诈骗罪关联性角度分析,导致了中央补助资金下发的虚构事实的手段是虚假的备案手续及虚增发票的行为,而这两个行为杨XX都无法干涉也无法参与。4、从犯罪故意角度分析,杨XX对于中央补助资金政策及申报补助资金的行为并不知情。二、关于骗取救灾款一案:1、武安市并不知道其不符合申请条件及庞XX等人仅仅是夸大经济损失,而不具有诈骗全部金额的犯罪故意。2、应将实际损失与收到的54万元补助款之间的差额认定为涉案资金。3、杨XX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三、杨XX能够主动退还了30万元,可以予以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武安市庞城XX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安市XX公司”)实际控制人庞XX(另案处理)与李XX(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占用上团城乡上团城三街村农用地,开始违规建设农贸市场。同年11月,庞XX、王XX(另案处理)等人从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张X1处获知“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连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相关政策。在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庞XX为骗取中央补助资金指使王XX等人准备申报资料并与张X1沟通对接,庞XX提供了伪造的固定资产备案证,还指使王XX与李XX签订虚假土地流转合同,虚增了土地流转费用。为夸大市场投资金额,庞XX聘请会计郭XX帮助李X、孟XX(二人另案处理)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制作虚假账目,让被告人杨XX制作虚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河北XX对“庞城XX”投资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制作了虚假的审计报告。通过上述一系列违规操作,武安市庞城XX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收到武安市财政局转拨的中央补助资金17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从武安市XX、邯郸市XX、河北省XX调取的关于集中连片推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
(2)从武安市XX调取的武安市庞城XX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连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料。
(3)从武安市XX调取的2013年度邯郸市武安庞城XX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4)从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武安市行政审批局、武安市XX公司调取的相关材料。
(5)从武安市政府调取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6)从武安市税务局调取的发票详细信息查询。
(7)从武安市上团城三街村委会调取的相关资料。
(8)从河北XX调取的档案。
(9)从武安市财政局调取的相关材料以及中国XX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
(10)接受证据材料。
(11)情况说明。
(12)受案及立案文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1证言,我是2010年在武安市科科长。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根据“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集中连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我们推荐了团城XX。我通知了团城市场的法人王XX,让他们市场整理一下申报材料,王XX让孙XX具体负责资料整理。孙XX把申报资料整理好后交给我,我未审核申报材料的真伪,就和孙XX一起把申报资料报送到邯郸市XX市场处。市场处的王X1处长负责审核,审核后就上报到省商务厅了。2014年年底,170万元补贴资金打到了武安市财政局,王XX派人去武安市财政局办理了转款手续。
(2)证人王X1证言,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当时还是市场体系建设处的处长,我处收到了一份省商务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连片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经过邯郸市各个区县推荐,武安市庞城XX被推荐到我们市局,按照文件精神,通知要求上报的农贸市场申报材料中有关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项目实施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明、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等内容,关于实施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我认为应有土地证,但张X1给我沟通,说土地证正在办理,有土地流转合同和武安市政府专题纪要,武安市XX出具了一个关于庞城XX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关于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应该有发改委项目立项和备案证明,申报资料中第7项武安市发改委备案证明,当时武安商务局上报上来的就是这个复印件,我没有见过原件。武安市XX张X1肯定已经把过关了,我没有仔细审核。
(3)证人李X1证言,2012年8月我在武安市国税局团城税务分局担任分局长职务,单位具体负责开票业务的是用赵X所的名字开的权限,赵X所负责分局的会计工作,多数情况下不负责开票的具体操作,由单位的临时工用赵X所的权限开票。关于2014年庞XX要开具发票的事情,庞XX是否给我打招呼我记不清了,只要有手续和正常交税我这里就会开票。
(4)证人李X2证言,2012年我在武安市国税局徘徊税务分局担任分局长的时候单位具体负责开票业务的是王X2。2014年,庞XX给我打电话要代开一些发票。我们单位有任务,所以我也愿意庞XX来我这里开票交税,然后庞XX安排人到我分局开具了一些沙子、水泥、石子的小规模户的发票。
(5)证人赵X所证言,2013年到2014年期间,我在团城分局负责内勤和会计工作,不负责具体的对外业务办理。我不负责开税票,但当时使用电脑开票,每个分局给的权限不多,团城分局开通开票权限的只有我一个人,由于人员不够,都是让下面的临时人员用我的名字在系统上具体负责开票。
(6)证人王X2证言,2013年至2014年期间,我在徘徊分局工作。系统分配权限的时候由于人员少,分配给我的名字一个开票的权限,具体都是让下面的临时人员负责开票。2014年以王X2名字开具的10张发票,不是我开的票,都是单位临时工用我的权限开的票。
(7)证人李X3、李X4、李X5、李X6、李X7证言,分别证明去庞城XX工作的时候,给庞城XX提供过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自己没有卖过石子、沙等,也没有开过此类发票,更没有收到过此类款项。
(8)证人姬X证言,我是武安市XX公司负责人,2014年4月份的时候,庞XX把团城XX的地面硬化和路下面的管网工程交给我们XX公司做。在2014年夏天的时候,因为团城XX的1号至13号楼都是好几个施工队干的,他们手续都不全,需要竣工资料,庞XX想用我公司的公章完善团城XX的竣工验收资料。当时我也正在团城XX里做着路面硬化和地下管网的工程,怕他不给我工程款,我也知道庞XX的势力大,然后就答应了庞XX,可以让他使用一下我公司的公章。过了两天,庞XX派人去了我公司,拿着“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后在我公司给他们盖了公章。
(9)证人蔡X证言,2013年的时候,我在武安市平米的路面硬化和地下管网、西门门岗、公厕化粪池。
(10)证人张X2证言,2013年大概在刚入秋的时候,我在团城XX做了4号、5号、7号、8号的商户门市楼;路面硬化和地下管网,大概施工了一年的时间就完工了。
(11)证人栗XX证言,我在团城XX做了9号、13号的商户门市楼;东蔬菜大棚、门岗、厕所、化粪池,还有一些零星小活儿等,大概施工了一年多不到两年的时间。
(12)证人王X3证言,我和我父亲王X5带施工队于2013年年初至2016年年初在武安市XX公司施工。承揽了3#楼、6#楼、1#大棚、市场东南角的一排平房,还有1#大棚旁边东侧的平房。
(13)证人冯X证言,2014年7月左右我在团城XX主要做的是复合板彩钢瓦屋顶和彩钢立面。一号蔬菜大棚,做的是复合板彩钢瓦屋顶;二号、三号、四号蔬菜大棚,做的是复合板彩钢瓦屋顶;还有四个小棚,在2015年5月份前后完工。
(14)证人江某证言,2000年我成立了武安市XX公司并任董事长,2013年春天,庞XX通过杨XX找到我,让我公司对团城XX进行工程监理,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监理,具体由我们公司王X4和一个姓杨的人负责。2013年年底,团城XX的楼基本盖完了,他们两个也就都离开了团城市场。2014年上半年,团城市场的人找到我说“团城市场1-13号楼都已经竣工,你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个章吧”,我看了看1-13号楼的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是XX公司,我们公司没有在团城XX建设过程中跟XX公司打过交道,团城XX的真实施工方是庞XX找的几个小施工队,我认为这些小施工队都没有资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出现的XX公司就是庞XX用了一下XX公司的资质,1至13号楼的质量也没问题,我就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盖章了。
(15)证人王X4的证言,大概是在6、7年前,我在团城XX做的监理,当时有13栋楼,好几个施工单位。
(16)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至2014年,武安市XX公司委派我在团城XX做监理工作。我记得团城市场1至13号楼的施工方有个河南的施工队老板姓栗,有一个施工队的老板叫王X5,另一个施工队的老板叫张X2,还有一个施工队我记不清名字了。我不认识姬X,也没印象武安市XX公司是否给团城XX盖过楼。
(17)证人侯X证言,2012年的下半年,庞XX找到我,给我说他想要在团城盖个农贸市场,让我给设计一下。我去团城三街看了看要盖市场的地方,安排公司员工按庞XX的要求给他设计团城XX,团城XX当时叫庞城XX。团城XX的所有建筑设计图,从总平面、门市、室外工程都是我公司给设计的。
(18)证人于某证言,我是河北XX。2014年7月份,邯郸市XX市场建设处处长王X1跟我联系,让我们审计公司对某个农贸市场做一次审计,查看一下市场投资建设情况。之后邯郸市XX和武安市XX的人连同我们审计公司一起到武安市的建设情况,通过市场提供的一些资料以及我们的详细调查,随后我们公司给武安市出具了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武安市提供的相关发票、会计凭证只有六百多万元,其余1.4亿余元的金额都是通过武安市提供的合同认定的,这些合同我们审计公司也没有核实真伪。按正常的程序必须需要有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票我们审计公司才能认定具体的投资金额,而不能单独的依据这些合同。我当时只是想着赚取这笔审计费用,另外我去市场查看的时候,市场已经全部建设好了,所以我感觉以这些合同来认定市场的投资金额应该没问题,就按照市场申报的金额给认定了。我们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的武安市投资建设金额按照规章程序来说是不真实的,因为缺少必要的会计凭证、发票。
(19)证人邢某证言,我因病10多年没去过公司。“关于武安市庞城XX服务有限公司庞城XX项目投资情况的审计报告”上的印章也不是我盖的,字也不是我签的。
(20)证人苗某证言,2004年我在武安市角处经营阳光文印门市至今。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XX和王XX、李X等人拿着一本纸质的文件册让我照着这个做一个一模一样的。他们给我的是一本A4纸大小的彩色文件册,大概40多页的厚度。我按照他们提供的文件册的样式制作了封面,封面的鸟瞰图是他们给我提供的。文件里面的内容基本都是原样打成电子版,然后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然后打印装订成册。
(21)证人石X1证言,我现在在武安市XX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项目建设。2014年初,我公司承揽了团城XX的大部分土地平整和地下管网施工,与我公司同期在团城XX施工的还有盖门市的王X5、栗XX,有做钢结构的老冯,还有一个叫蔡X的。我们公司没有与团城XX签订建设合同。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我2013年4月左右到团城XX负责施工技术监督,团城XX内有1号至14号两层楼,还有三个大棚和一个冷藏库,1号至13号楼验收了,市场室外工程,市场的框架钢构大棚没有验收。设计单位是武安市XX公司,监理单位是武安市XX公司,施工单位验收报告上写的是武安市XX公司,但不是这个公司施工的,都是其他人施工的,具体是蔡X、张X2、王X5、栗XX、冯X、姬X施工的,只有姬X有施工资质,其他人都没有。
“2013年度邯郸市庞城XX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中第六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为了庞城XX的工程项目验收,2014年4月份在XX公司二楼的会客室孙XX和我还有谁我记不清了,当时孙XX让我和他一起填写了1至13号楼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中1至13楼的施工单位都不是武安市XX公司,施工单位不真实。合同价款不真实,比真实的施工方价位要高的多,一平方米比实际多三四百元。庞城XX开工到建设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不能验收。我和孙XX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庞XX安排的,是想造假骗国家钱用的。“验收申请材料”中,庞城XX商业楼及附属工程结算单是我起草制定,里面的数字与实际施工单位的数字不一样,单价造价比实际造价每平方米要高出300元至400元不等。是庞XX为了造假骗国家钱,安排我把建设工程款按国家的标准提高。
(2)庞XX供述,关于武安市庞城XX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连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获取中央补助资金的事情是在早上的例行碰头会的时候,王XX或李X给我说的。我、李XX、李XX、王XX、李X、孙XX等人在会上都表决同意争取这个政策补助资金。我安排王XX、李X、孙XX和孙XX具体负责申报手续。申请该补助资金时,王XX跟商务局张X1对接。
“2013年度邯郸市武安庞城XX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是王XX负责的。其中第六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我安排杨XX弄的。
(3)王XX供述,2014年的几月份记不清了,武安市XX办公室的一个女孩给我打电话说,建筑农贸菜市场国家有补贴,上面有文件。然后我和孙XX一起去了武安市XX找到市场科张X1,张X1就给了我们一份关于农贸市场补贴的文件复印件。我和孙XX拿着复印的文件回到团城农贸菜市场开了董事会(参会人员:庞XX、李XX、李XX、李X、孙XX和我),汇报给董事会关于国家有针对农贸菜市场补贴的事后,董事会一致同意申请此补贴,庞XX委托我和孙XX全权办理此事。董事会后,我安排杨XX去办理市场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款项等相关资料,要求杨XX把团城农贸菜市场的建筑款项虚增到能够向武安市XX申请国家补贴标准的要求;我安排财务李X去办理财务报表等资料,要求李X把团城农贸菜市场财务报表做到和杨XX的建筑款项相吻合(整理财务报表的人:李X、孟XX、“林X”),这些资料全部整理好之后,全部交给孙XX装订好,我和孙XX一起去交给了武安市XX的张X1科长。当时为了得到国家补贴,主要是安排项目经理杨XX虚报团城XX的建筑款项,具体当时提高的建筑款项的标准我就不清楚了,以账上为准。我把做账的事情交待给李X,这个叫“林X”的人到团城XX和市场的会计李X、出纳孟XX一起为了申请国家补贴款所做的财务报表不真实。
验收资料是我和孙XX、杨XX、“林X”、李X、孟XX在董事会的安排下制作的。验收资料分了建设和财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建设方面的材料是由杨XX负责整理的,财务上的资料是由李X、孟XX制作的,还有一个叫“林X”的女的帮忙做过账。
(4)李XX供述,申报资料中“第九项《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甲方签名是李XX,乙方签名是王XX,落款日期是2012年元月1日”。这份合同是庞XX和孙XX找我补签的,每次我签字都是村支书李XX组织安排的,由李XX负责盖章,我只负责签字,内容不清楚。
(5)孙XX供述,2014年5月份,庞XX在团城市场办公室跟我和王XX说,现在国家有个政策,就是商务局对农贸市场有个补贴款,王XX说这个事是他听武安市XX市场科的张X1科长说的。庞XX让我和王XX去商务局,找到了张X1,张X1帮我们找到了《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连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相关文件,我们把相关政策的复印件拿了回来给庞XX看。庞XX看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安排我和王XX负责与商务局的张X1科长对接,每次去商务局回来后我和王XX都会向庞XX汇报情况。张X1对我们说,庞城(团城)农贸市场申报的材料问题很多,但是有两项比较关键,一个是关于市场的投资建设造价方面低,第二个就是税票不全。我们把这些问题反映给了庞XX,庞XX安排庞城(团城)农贸市场的项目经理杨XX解决工程造价低的问题,安排李X、郭XX、孟XX解决财物税票不全的问题。杨XX是通过虚增的方式解决工程造价低的问题。庞XX安排李X、郭XX、孟XX解决的财务税票不全的问题,我知道部分发票都是去税务局补开的。我们第一次申报后,邯郸市XX的相关人员带着河北XX公司到我们团城XX进行实地勘察,2014年7月份,我们向武安市XX再次申报,张X1就把我们申报的材料递交给了邯郸市XX,2014年年底,170余万元的补贴款就打到了团城市场的对公账户。
申报材料第三项“2013年农产品流通中央财政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报表”涉及基建的数字是杨XX提供的,涉及财务上的数字是由李X提供的,最后这几个数字汇总到我或王XX这里,然后由我和王XX一起把这份表整理了出来。
验收资料,是庞XX安排的我和王XX负责,验收资料分了建设和财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建设方面的材料是由杨XX负责整理的,财务上的资料是由李X、孟XX和郭XX做的。
(6)李X供述,2014年6、7月份的时候,庞XX把一个会计师郭XX叫过来,当时庞XX对我们(王XX、孙XX、孟XX、郭XX和我)说,武安市XX有一个对农贸市场的政策,咱们的团城农贸菜市场如果可以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申报一笔补贴款。庞XX让我们(郭XX、孟XX和我)做一个针对武安市XX补贴款的假账目。当时郭XX、孟XX和我主要负责做假账,其实我和孟XX也是给郭XX打个下手,听郭XX的安排,杨XX负责和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是为了让团城农贸菜市场的账目上显示投资更大、资产更大,这样就更容易达到申报补贴款的标准。孙XX更改了当时团城XX的土地协议,孙XX和王XX还负责和武安市XX的人联系,主要联系的是商务局市场科的张XX(张X1)。当时我们(郭XX、孟XX和我)都在XX公司二楼西头的一个小办公室做的假账,把部分对申报补贴款作用不大的真实凭证抽出来,然后做一些假的凭证放进去,主要是把当时团城农贸菜市场和团城三街签订的土地协议更改了一下(应该是孙XX和王XX更改的土地协议)。假账做好后,王XX、郭XX、孙XX和我一起把这些假的账目送到邯郸市的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邯郸市XX指定的审计场所),过了大概半个月的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就把审计报告做出来了。随后孙XX和王XX就准备申报补贴款的材料,把这些申报材料装订成册送到武安市XX,大概过了两个月的时间,武安市财政局就给团城农贸菜市场的对公账户上转了170万元的补贴。
关于虚增支付工程款项,所有的工程合同显示都是和武安市XX公司签署的,这些合同均是假的,实际上都是由蔡X、栗XX、张X2、王X5四个建筑队施工的。关于工程结算单,共计花费1.137XXXX7140亿元,实际没有花那么多钱,是杨XX和孙XX造的假合同,验收申请材料里的土地使用流转合同也是假的。
(7)孟XX供述,团城农贸菜市场账目的情况为有一本是真账,真账是在会计李X的手里。还有几本假账,一本是应付银行贷款的一些问题;一本是应付武安市XX救灾款项的问题;还有一本是应付武安市税务局检查事宜。
(8)郭XX供述,2014年6、7月份的时候,庞XX打电话叫我去武安市南环路XX公司,我到了庞XX的办公室后,庞XX说建设的这个农贸市场上面会给个补助资金,庞XX让我先把团城XX的账先看一下,让我和李X还有小X(孟XX)一起把账给规范一下,我仔细看过团城XX的账本后,都是一些白条,没有正规的发票,根本就不能入账,之后我给市场介绍了一套财务软件并教会了李X怎么用这个财务软件。过了有十几天,庞XX把我叫到XX公司的办公室,当时李X、小X也在,庞XX跟我说“申请国家的补助资金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但是团城XX的实际投资额根本达不到,你看咋的能让账上的投资额增大到1.5亿元”。我说我看着给弄弄。并问李X市场账目上显示的投资额多少,李X跟我说账本上有七八千万的投资额。庞XX让我跟着李X、小X一起处理这件事。之后,我看了一下市场的账本,跟李X、小X一起商量做了个决定,将市场投资的工程款提高,然后我们通过填写银行转账凭证,主要是支付工程款的单据,然后把这些支付单据入到市场的账目上,我记得大概伪造了有三千万左右的银行转账单据。虚增了这些银行转账单据并入账之后,又通过虚造市场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本来合同上是共计41.6万元的租金,后来造假把金额改成3900万元。这样通过多开发票、增加支付工程款、增加市场土地租金三种方式达到市场资产总额1.5亿元。
4、邯郸市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邯光鉴[2020]鉴字第050号)、补正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16年8月,河北省XX、邯郸市XX、武安市XX对“7.19”暴雨受灾的农贸市场进行调查摸底,王XX向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张X1报了人民币90万元的恢复重建预算资金数额。2016年9月,王XX从武安市XX获知河北省“7.19”水灾之后省财政厅将给予部分市场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向庞XX汇报后便共同预谋虚构工程造价骗取省补专项资金,庞XX指使王XX、李X(另案处理)操作具体事宜。王XX安排李X和被告人杨XX制作了共计人民币951220元的虚假灾后修复工程结算材料,由李X上报至武安市XX。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张X1未对上述虚假资料严格审核,使团城市场验收通过,并制作验收报告层报省商务厅。2016年11月25日,团城XX非法获取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人民币54万元。庞XX非法占有该笔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电费、汽车修理费等,其余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11月,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来团城XX对灾后补贴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王XX指使被告人杨XX、李X制作了虚假的工程材料通过了检查。
经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对“团城XX”会计李X、孟XX经手2016年7月19日之后付款原始凭证逐笔进行详查,特别对支付工程款项目进行重点详查,在此期间账中没有支付给XX公司人民币565000.00元,冯X人民币291500.00元,石X2人民币94720.00元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检查出“团城XX”实际发生的水灾维修费用三笔合计人民币72000元,其中“团城XX”实际承担西南XX大门砼坡道修缮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其余的损失人民币67000.00元由原施工方承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2)从河北省XX调取的书证及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从河北省财政厅调取的书证及调取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
(4)从邯郸市XX调取的书证及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5)从武安市XX调取的书证及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6)从武安市财政局调取的书证及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7)解XX(解X儿子)出具的团城市场防水工程费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
(8)XX公司预算书等相关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9)接受证据清单(庞X提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
(1)证人崔X(邯郸市XX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证言,2016年发生“7.19”暴雨灾害后,因为属于特大暴雨灾害,事情比较急,属于特事特办,根据省商务厅要求,连夜让我们市商务局市场处电话摸底了解各个区县商贸流通设施受灾情况,当时我们也是给省厅电话汇报的只是笼统情况。大概是7月底8月初的时候,省商务厅下达给我们商务局一份关于报送“7.19”洪灾损失及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的通知,大概内容是让我们市场处统计一下县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家店等受灾情况,包括受灾面积、受损内容及大概的受损金额。第一次各个区县商务局上报到我们市局后经过我们汇总上报到省厅,过了几天,省厅又要求各市再次进行市场受灾情况统计,我们市局又通知县区商务局重新报了一次,最后报到了省商务厅。当时武安市XX第一次统计的武安市预计重建投入资金150万元,第二次统计的恢复重建预算资金为90万元。直到9月份,省财政厅给我们市商务局下发了一个市场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的通知,我们才知道了有补助一事,市场恢复重建专项资金是按照各个区县受灾市场受损金额的60%的标准进行补贴。我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灾后重建项目实际情况,起草了“邯郸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通知”,省厅要求是各市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和程序由各市自行确定,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全额收回补贴资金。所以我处下发的通知是要求各区县商务部门成立灾后重建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受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标准和程序,对辖区重建项目进行验收。各个区县除了上报本区县市场受灾情况统计表以外,没有其他的资料。
2017年的时候,省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各个区县受灾市场的灾后重建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受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进行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验收过后,武安市XX张X1电话联系我说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团城市场提供相关资料等业务方面的问题。
(2)证人魏X(原邯郸市XX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证言,2016年“7.19”暴雨灾害后,我接到河北省XX市场处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让我对邯郸市各县XX涉及农贸市场受灾情况大概统计一下,然后短信报给省里,当天晚上我给各个区县的商务局市场科联系了一下,因为暴雨灾害刚发生,县里也不能马上统计出来具体的受灾情况,只是简单的说了一下有受灾情况,我也只是把这个情况简单的反馈给了省商务厅。
2016年8月1日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7.19报送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的通知》,大概内容是让我们市场处统计一下县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家店等受灾情况,包括受灾面积、受损内容及大概的受损金额。我就把文件附带统计表通过传真的方式给了武安市XX的市场科张X1,让他们统计好后报送到我这里,一开始张X1给我说上报500万损失金额,我说怎么这么多,张X1说500万损失金额包括商品损失,我对张X1说省商务厅的要求没有商品损失这一项,张X1就砍掉了商品损失,报了150万给我,我按照150万损失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2016年8月10日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对于7.19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再次要求上报损失金额,我把这个文件精神传达给了张X1,张X1就给我处的公共邮箱上报了90万损失的表格。直到9月份的时候,省财政厅下达了关于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的通知到我们商务局,这我才知道了省里要拨钱给受灾的市场。
2017年的时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对各个区县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查看资金的使用情况。各个区县商务局给我们邯郸市XX提交了一份绩效评估资料。
关于各个区县的受灾市场灾后恢复重建进行验收,是由各个区县商务局组织,武安市XX上报了一份团城市场的灾后恢复重建的验收报告后,邯郸市XX根据武安市XX上报的验收情况,上报给河北省XX。
(3)证人张X1(武安市XX市场科科长)证言,2016年“7.19”洪灾后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邯郸市XX让我们申报农贸市场受灾情况,当时武安市统计的受灾市场有泉上农贸市场和团城XX。市商务局市场处的人通知我,让我上报武安市农贸市场基础建设受灾情况。我打电话通知了团城XX的王XX,让他报一下基础建设大概损失了多少钱,他给我说团城市场蔬菜大棚的顶被风吹坏,受损严重,部分地下室进水,商品受损严重,门市楼的房顶大面积漏雨,这些项目修复需要100多万元(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我就电话报给了邯郸市XX市场处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大概在一个多月以后,我听市商务局的人说受灾的农贸市场有受灾补贴,我打电话到邯郸市是什么情况,市场处的工作人员说团城XX最后认定的受损金额是90万元,按照省财政厅的补贴标准按照受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进行补贴,也就是补贴金额为54万元。后来这笔资金就打到了武安市财政局,财政局把54万元打给了团城XX。
团城XX上报损失金额90万元是电话里了解的情况,团城市场向我上报的,也没有书面的上报材料。邯郸市XX要求上报市场受灾损失时,我们以为只是统计摸底,简单了解一下情况,所以我们没有仔细核实90万元这件事。至于损失金额到底是不是90万元,我也说不清。
邯郸市XX要求受灾企业赶在2016年年底的时候完成恢复重建,武安市XX需要负责去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给邯郸市XX,要求受灾市场提供受灾情况报告和恢复重建情况,我在10月份听崔处长说了有补贴资金后,就跟团城市场的王XX联系,让王XX提供市场受灾情况和市场恢复重建报告,王XX安排的李X跟我对接这个事。随后李X到单位找到我,李X说“王XX让我来找你问问咋的弄灾后补助资金的相关资料”,我说“你提供一个你们市场受灾的详细内容,以及跟施工单位的结算单之类的凭证”。几天后,李X把这些资料包括《武安市灾后重建项目情况报告》等给了我。这些材料为给邯郸市XX提供验收报告提供依据,另外作为灾后补贴资金拨付的工作依据。
2017年夏天,邯郸市XX通知我们说省财政厅要来武安对拨付的受灾资金做审计,并且聘请了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当时审计公司对团城市场提供的修缮的地方逐个进行了实地观察,对团城XX地下室漏水修复的造价偏高、屋顶漏水修复痕迹不明显、冯X签字笔迹不一致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团城XX提供相关资料,团城XX提供了团城XX大棚彩钢板屋顶翻修预算书、10至12号楼地下室渗水翻修预算书、团城市场与武安市XX公司的施工协议书、团城XX与冯X签订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之后,团城市场王XX从财务李X处拿了5000块钱,通过找省财政厅任X和另一位负责绩效评估的处长吃饭,省财政厅后来没再追究此事。
(4)孟XX供述,2016年7.19暴雨,导致团城农贸菜市场有些商户门市的大棚和地下室有漏水情况,二层楼房顶漏水。后来由庞XX、王XX、孙XX、李X向武安市XX申请了团城农贸菜市场受灾补助,我感觉当时团城农贸菜市场的受灾情况并不严重,最后还是成功的通过从武安市XX得到了这笔救灾款。
2017年,河北省XX里来验收灾后修复工程,没有通过。李X和杨XX从财务取了5000块钱,并打了条,条上写着去邯郸办理救灾款事宜。农贸市场受灾后由冯X的包工队负责大棚漏水的维修,解X的包工队负责地下室漏水的维修,石X2的包工队负责楼顶的防水维修。XX公司没有给农贸市场维修过地下室漏水等。
从7.19暴雨市场受灾后,农贸市场没有支付过冯X维修大棚款,大棚属于保修期内,冯X免费维修。解X的施工队维修地下室漏水前,从我这里拿过两三回钱,大概七万左右,这些钱就是解X维修地下室漏水所需要的人工、材料费,受灾后没有支付石X2修复房顶工程款。
(5)证人姬X证言,2014年4月份的时候,庞XX把团城XX的地面硬化和路下面的管网工程交给我们XX公司做,我们XX公司承包的工程完工之后XX公司和团城XX就没有过其他的业务关系了。武安在2016年遭受暴雨后,团城XX因暴雨受损,我们XX公司没有给团城XX做过相关的维修工程。
关于“武安市XX公司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名称:武安市10、11、12号楼地下室渗水翻修”,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8月22日,“武安市XX公司和武安市XX公司施工协议书”,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9月6日,“武安市XX公司和武安市XX公司工程量确认单”,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10月27日。这三份文件我均没见过,当时王XX给我打电话的时候,在电话里给我说,你过来再补充一些东西,需要拿着公章。他还说我必须要配合XX公司,否则就别想要工程款了。我当时也是惧怕庞XX的势力,也怕他们不给我工程款。我就让石X1带着公章去了,石X1回来后没有给我说在什么补充协议上盖章,我也没有问石X1。
(6)证人石X1证言,2014年团城XX开始建设的时候,武安市XX公司负责给市场做的地面硬化和路面下面的管网等工程,一直到2015年底完工。之后XX公司和团城XX没有过其他的业务关系,武安在2016年遭受暴雨后,团城XX因暴雨受损,XX公司也没有给团城XX做过相关的维修工程。
关于“武安市XX公司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名称:武安市10、11、12号楼地下室渗水翻修”,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8月22日、“武安市XX公司和武安市XX公司施工协议书”,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9月6日、“武安市XX公司和武安市XX公司工程量确认单”,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10月27日,这三份协议我均没见过,是2016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XX公司的老板姬X给我打电话,让我拿着XX公司的公章去找团城XX的王XX,王XX让我直接跟农贸市场的会计李X联系,随后我去团城XX把XX公司的公章交给了李X,李X拿着公章进到办公室待了没几分钟就出来了,把XX公司的公章还给了我,我问李X拿我们XX公司的公章干什么用的,李X告诉我是为了补充之前XX公司和团城XX的工程协议。
关于由我作为收款人签字的3张收据,(收款事由:武安市10#11#12楼地下室工程维修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16.5万元),该三张收据里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2017年,王XX打电话让我到团城市场来一下,我来到了他办公室里,他拿出三张收据对我说“你在这3张收据上签个字”,我看到这三张收据内容是武安市10#、11#、12#楼地下室工程维修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16.5万元。我就说“这个项目我们公司没有干过,钱你也没给我,我为啥要在上面签字”,他说“这个是为了市场的验收,之前也是走的你们公司的手续,盖了你们公司的章,你就在这3个收据上签个字吧,我们的验收手续就完善了”,我不敢签字,因为那时候团城市场还欠着我们工程款,我怕有了这个字据,团城市场会扣除我们的工程款,王XX说“你不签字就走吧,欠你们XX公司的工程款也别要了”,我看他真的生气了,也担心真的不给我们钱,我就在这3张收据上签字了。
(7)证人冯X证言,2016年7.19暴雨后,我去给团城XX修复了一些漏水的大棚复合彩钢瓦。大概修复了有900至1000平米的大棚复合彩钢瓦。因为团城市场建设时,我们与团城XX签订了施工合同,保修协议在施工合同的条款内,发生暴雨后还在大棚的保修期内,如果大棚受损,我免费维修。
关于“武安市XX2号3号大棚彩钢板屋顶翻修工程概(预)算书”、“工程量确认单”、“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5张不同金额的收到条上面冯X的签字均不是我写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我均未见过。
(8)证人解X证言,2016年7、8月份,王XX给我联系说有门市地下室漏水,让我来看看。当时我去市场看了看,市场的10#、11#、12#地下室积水挺多的,不能马上施工,需要等汛期结束后才能开始干。大概过了有二十天左右,我到了市场,王XX问我施工方案是什么,怎么干。我跟王XX说了施工方案,并跟王XX说施工预算需要15万元左右,王XX说让我先干吧,不会差我钱的,我说你得先给我支付购买材料的钱我才干,后面也确实先从财务小X(孟XX)那支了钱干的活儿,干活儿期间我从出纳小X那里分两三回支了7万元。
(9)证人石X2证言,2016年7月暴雨后,王XX给我打电话说团城市场房顶漏水了,需要做维修,让我去维修,我就去了。我到了农贸市场我给王XX说,以前市场的7、8、9、13号楼楼顶的防水是我做的,我免费维修。之前不是我干的地方让我维修,需要另付款。王XX说以前防水不是我做的给我另付款,后来因为10、11、12号楼楼顶维修困难,就改成重新做防水,王XX给我另付款的。在灾后做防水工作期间我分两次找王XX要工钱,一次要了5万元,第二次要了4万元,王XX共支付我了9万元。团城市场给的我现金,没有给我收据。
关于“武安市XX灾后屋面防水修复结算单”金额94720元、“团城市场1号楼至9号楼屋面防水收到条”金额50000元、“团城市场1号楼至9号楼屋面防水收到条”金额44720元、“工程概(预)算书”、“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量确认单”,我均未见过,上面的签字不是我写的,手印不是我按的。
(10)证人李X8证言,2017年下半年,庞XX安排我开车拉着李X、杨XX还有武安市XX的张XX一起去邯郸市XX,到邯郸市XX后,张XX自己去的邯郸市XX,我们三个人在车上等着,等了大概一个小时,张XX出来后我们就一起回去了。
(11)证人姜X(河北省财政厅时政评审测算中心工作)证言,2017年11月份左右,按照省财政厅的安排,我们开展了2016年度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我们财政厅的田雪林带队,由我陪同前往邯郸市开展工作。在邯郸市的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武安团城XX有问题,我们工作结束后回到厅里针对全省工作结果制作了一份关于2016年度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报告,该报告中提到了武安团城XX存在问题。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杨XX供述,2016年7月底,武安下大暴雨后没几天,王XX给我打电话说团城市场的钢构大棚屋顶、门市楼屋顶和10#、11#、12#门市楼地下室漏水,让我过去处理一下。第二天我就去市场找王XX,见面后,王XX领着我看了看漏雨的现场,问我咋的修复处理,并说把原建设市场的施工队叫过来维修,不来就扣施工队的工程款。我看了受灾情况后,发现1#、2#、3#大棚都有漏雨,不是很严重,就是向下滴水;10#、11#、12#楼地下室渗水20多公分;记得1#、3#、4#、7#、10#门市楼顶有漏水的情况。我跟王XX说:这些漏水得地方需要翻修处理。王XX说:让我做个翻修预算。大概过了一个月时间,王XX给我设定了灾后市场大棚、屋顶和地下室受损90多万结算金额,我根据90多万的结算金额,分别做的假的工程结算单,我在办公室内手写的结算金额草稿,包括修复1#、2#、3#大棚漏水工程、1#至9#楼屋顶漏水修复工程,王XX又让我起草了一份和XX公司关于10#、11#、12#楼地下室防漏水工程的施工协议书,我弄好草稿后,交给了李X,由李X打印出来。灾后重建项目费用共计94.672万元金额和费用明细是我当时核算的。实际上团城市场灾后做的这些维修工程不需要花费90多万元。
2017年,我记得省里来了检查团,当时王XX、李X、我在现场陪同,检查团问我灾后修复工程如何做的,我是按照2016年王XX让我做90多万结算金额解释的。省里检查团走后,过了半个月时间,王XX让我做之前弄的大棚、屋顶漏水、地下室漏水工程量确认单、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单平米工程预算、工程做法,其中预算书跟着工程做法原来都有,其余的资料都是在团城市场写的,然后由李X打印出来,我把这些资料整理好后,给了不是王XX就是李X了。工程量确认单需要市场人员和施工方一起进行实地测量工程量,就是测量一下实际修复了多少面积;分项竣工验收报告也需要施工方和市场人员一起看看工程质量,实际上灾后修复的工程量确认单和分项竣工验收报告都不符合规定,不真实,是王XX安排我根据之前做的假结算做的假手续。
(2)庞XX供述,2016年“7.19”暴雨灾害后,武安市向武安市XX上报灾后恢复重建一事,当时我听说报上去能够给个钱。在早上市场有例会,他们给我汇报有申报灾后恢复重建补偿款的事情,我就交给王XX和李X具体操作的,可能还有管理部孙XX或孙XX。具体情况王XX最清楚。农贸市场确实受灾了,对于手续不符合要求他们怎么造的假我不清楚。听说有这个补助款的事情,我们就去争取一下。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具体是王XX和杨XX负责联系。
(3)王XX供述,2016年7.19暴雨后,武安市XX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问我们市场是否受灾了,如果受灾了把受灾情况上报到商务局市场科张XX那里。当时市场10#、11#、12#地下室全部被淹了,2#、3#大棚顶掀开了,1#大棚边也被刮扯了,还有部分门市的房顶漏水,后来我把我们市场的项目部经理杨XX叫了过来,让他估算了一下市场的受损情况。第一次向商务局上报的150万元,是我让杨XX看了实际受灾情况后,由杨XX做预算得出来的。后来张X1说报的150万元有点大,让降低一下上报的数字,我给杨XX说上报的受损金额不能超过100万,然后杨XX就给我提供了94万元的预算。
关于“武安市灾后重建项目情况报告”收到条、修复结算单等上面的签字及按手印均属实。工程款也确实向各施工队支付。团城市场和武安市XX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当时市场地下室漏水的修复工程都包给XX公司干的,因XX公司当时没有工人,没办法干这个活儿,所以就转包给小解(解X)了。
(4)李X供述,2016年7.19暴雨后,王XX找到我,对我说武安市XX市场科的张X1科长主动给他联系,说有灾后补助的政策,让我负责和武安市XX对接救灾补助款的相关事宜。王XX让杨XX做受灾后的重建及修缮的费用预算,王XX让我去拍了一些团城农贸菜市场的受损后和正在修缮的照片。杨XX做了一些简单的材料,大概内容是团城农贸菜市场的受损情况说明、受损的工程量预算、修缮的费用并整理施工队的收据及白条。我拿着杨XX做好的重建及修缮的预算和我整理好的受灾后及修缮时的照片,送到武安市XX张X1科长那里。申请材料递交到武安市XX之后,大概过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武安市财政局就把救灾补助款给转到了团城农贸菜市场的对公账户上,救灾款的金额好像是54万元。
团城XX申请救灾补助款一事,申报材料包括相关受损情况及修缮预算,达不到申报的程度,其中的结算单和付款凭证也都是为了捧(碰)住90万元的灾后重建款所虚假构造的,属于夸大事实,把一些受损及修缮的费用做大了预算,其实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的补助款。
2017年11月份的时候,上级商务部门来团城市场检查2016年“7.19”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现场就有人提出市场灾后修复工程的做法和依据是什么,杨XX负责给上级部门的相关人员解释市场工程的做法。之后张X1给王XX打电话,说市场当时做的材料不够详细,上级检查的人员提出一些意见,让市场再补充一些资料和情况说明。王XX让杨XX负责起草并整理了团城市场和XX公司、冯X、石X2签订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做法”、“工程量确认单”、“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说明”以及“工程造价明细”,这些资料都不真实。盖的XX公司的公章是因为XX公司之前建设市场的时候是路面硬化工程的施工队,他们的工程款还没有结清,还有就是姬X看庞XX的面子,实际上XX公司并没有参与团城市场灾后维修工程。冯X、石X2本人并没有在这些材料上签过字。有关三张收到条,共计56.5万元,收款人石X1,这三张收到条都是虚假的,是2017年12月左右王XX安排制作的。
2017年11月份的时候,上级商务部门来团城市场检查,省商务厅的领导认为团城农贸菜市场在7.19暴雨后的受灾情况并不严重,达不到获取灾后补助款的条件。武安市XX的张X1给王XX说,拿五千元,去邯郸市XX运作一下这个事儿。没过几天,王XX把这个情况给庞XX说了,庞XX就让我去孟XX那里支取了五千元,然后让李X8开车,带着我、杨XX、张X1一起去了邯郸市XX,到了邯郸市XX之后我把五千元给了张X1,我和李X8、杨XX在车里等着,张X1自己去了邯郸市XX里面找人,我也不知道张X1去找的谁,大概过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张X1就出来了。从此之后,没有再追究过获取救灾补助不达标的事。
4、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邯光鉴[2020]鉴字第049号)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庞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符合农产品流通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和“7.19”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政策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相关国家财政补贴款,被告人杨XX明知庞XX让其伪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是为骗取国家补贴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造价为预算数据,不是最终的结算金额,不是“虚增工程款”。经查,被告人杨XX供述,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结算单”是由其起草且明知单价造价比实际造价每平米高出300—400元不等,工程结算单是工程总价结算依据,也是最终的结算金额,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XX犯罪故意不清晰,没有政策文件显示工程数额大小是发放补助款的条件及杨XX未参与虚假备案证、虚增发票等问题。经查,根据被告人杨XX及同案人供述,杨XX对于制作虚假竣工验收报告是为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是明知的,武安市XX公司不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不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申报的基本条件,庞XX等人采用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不管是提供虚假的备案证、虚增发票还是被告人杨XX虚增工程款,都是本案诈骗行为不可或缺的环节和组成部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诈骗“7.19”救灾补助款,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武安市并不知道不符合申请条件及庞XX等人仅仅是夸大经济损失,应将实际损失与收到的54万元补助款之间的差额认定为涉案资金的问题。本案中武安市虽然在“7.19”洪水灾害中遭受一定损失,但是根据河北省XX的通知,灾后重建市场必须符合当地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受灾前不存在违规建设的情况。武安市受灾前存在违规建设情况,不符合申报条件。庞XX等人虽未伪造土地规划及合法建设方面的材料,但是其采取伪造工程结算单、施工协议、验收报告等材料,虚构远多于实际损失的951220元的重建资金,骗取了54万救灾款。被告人杨XX系有关材料的主要制作人,也明知该材料存在虚构情况,而提供有关帮助,构成诈骗共犯。因为武安市并不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补贴的基本条件,因此诈骗数额认定为54万元。综上所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XX参虽然与诈骗补贴资金数额为2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被告人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能够代其缴纳罚金,在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XX
审判员  索XX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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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标      的:22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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