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追要货款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2021)鲁0391民初534号
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XX未到庭陈述,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线、配电箱等货物。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在先后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22日在收货单备注一栏签名,货款分别为12735元、1175元,货款共计13910元。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107条、第130条、第159条、第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等规定,判决:一、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91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457.46元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39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加计50%即6.375%计算)。
审判员:赵xx
书记员:孙xx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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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