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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3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xx,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孔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继承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16、17、23条规定,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黄XX、刘X、刘XX、杨XX在继承刘XX遗产范围内对于刘XX应赔偿乔xx各项损失共计296097.7元承担清偿责任。”

    审判长:戴xx

    审判员:陈xx

    审判员:吕xx

    书记员:黄XX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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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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