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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对方拒付租金,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法院支持全部诉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2民初10933号

    原告西安XX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玄,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大道香槟国际城XX。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XX、杨玄,被告法定代表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两份《香缤国际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其香缤国际城7号楼106商铺用于经营药店,建筑面积127.1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月租金125元/平方米。后其依约交付商铺,被告仅交付半年租金及保证金共计111265元,后再未支付。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2及0002号《香缤国际城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其支付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1日的租金333273.34元、违约金7947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租赁关系属实,但对下欠租金数额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两份《香缤国际城房屋租赁合同》(编号002、0002),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未央路香缤国际城XX106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药店,建筑面积127.1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装修期及免租期至2015年5月31日,共6个月;保证金共15895元,月租金共125元/平方米,自第二个租约年起每年在上一个租约年的基础上递增6%,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每半年为一个付款期,具体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7日前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11265元、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租金95370元、2016年6月1日前支付租金101092元、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租金101092元、2017年6月1日前支付租金107158元,若迟延交付租金等费用累计超过3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违约金为月租金的5倍。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向原告缴纳了半年租金95370元及保证金15895元,共计111265元,至2017年8月1日下欠原告租金333273.34元。审理中,经法庭释X,原告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间内主张被告腾交涉案房屋,并明确其违约金79475元的计算方法为月租金15895元的5倍。

    以上事实,有《香缤国际城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香缤国际城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现被告逾期未付租金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原告关于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支付至2017年8月1日下欠租金333273.34元的主张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主张部分欠付租金,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故酌情调整为47685元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两份《香缤国际城房屋租赁合同》(编号002、0002)。

    二、被告西安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至2017年8月1日的下欠租金333273.34元。

    三、被告西安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违约金476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7000元,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彦

    审判员:汶辉

    审判员:付蕾

    二O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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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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