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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0682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升,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

    被告人武X。

    被告人杨X。

    被告人陈X。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代理检察员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高升、被告人陈X、武X、杨X、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X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位于凤城市XXX岭子、XX沟内的天然林10-50年生柞杂树470株,蓄积108.08立方米。

    其中,201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X雇佣被告人杨X、武X、陈X、陈X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位于凤城市XXX岭子天然林10-50年生柞杂树225株,蓄积46.3763立方米。

    被告人张X、陈X自动投案,被告人武X、杨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陈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武X、杨X、陈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X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位于凤城市XXX天然林10-50年生柞杂树470株,蓄积108.08立方米。

    其中,201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X雇佣被告人杨X、武X、陈X、陈X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位于凤城市XXX天然林10-50年生柞杂树225株,蓄积46.3763立方米。

    被告人张X、陈X自动投案,被告人武X、杨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X已缴纳其违法所得滥伐木材变价款人民币555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卢X、国X、杨X、甄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GPS测量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位置图,检尺表,每木调查记录表、出材量统计表,林木地径检尺表,随案移送清单,罚没款收据,鉴定意见书、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中被告人张X所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陈X、武X、杨X、陈X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陈X、武X、杨X、陈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武X、杨X、陈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被告人张X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武X、杨X、陈X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武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油锯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赫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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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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