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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XX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603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祖XX,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升,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XX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代理检察员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XX、辩护人高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祖XX来到其朋友邹XX位于丹东市振兴区XX的家中,趁邹XX外出上班之机,将邹XX一块苹果玫瑰金色手表、一条26克重黄金手链、50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该手链以人民币5800元出售。经丹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Watchseries2手表价值人民币1000元、26克重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7800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祖XX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祖XX在其朋友邹XX位于丹东市振兴区XX的家中,趁邹XX外出上班之机,将其一块苹果玫瑰金色手表、一条重26克的黄金手链、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同年8月13日,祖XX在沈阳市将上述手链销赃给XX回收店,获利人民币5800元。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祖XX处追回上述手表及现金人民币5800元,后发还邹XX。经丹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000元、该手链价值人民币7800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祖XX退赔邹XX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祖XX当庭予以供认,并有控辩双方出示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回收黄金登记表、交通银行转账凭证、证人邹XX、陈XX的证言、被告人祖XX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祖XX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祖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祖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翟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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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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