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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酒店急性乙醇中毒死亡,酒店最终无需承担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各方身份:

    原告一:岳XX(死者父亲)

    原告二:任XX(死者母亲)

    被告一:XX投资(深圳XX有限公司XXX酒店

    被告二:XX投资(深圳XX有限公司

    被告三:于某(死者男朋友)

    案件简介:

    死者名字叫XXX,女,19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XXXXXX,于20XX年4月30日夜晚至20XX年5月1日期间死亡,死亡地址是XX投资(深圳XX有限公司XXX酒店的经营地。

    事故发生情况:20XX年4月30日15点10分,于XX(死者男友)以会员的身份在XXX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后趁酒店不注意时把死者带进了酒店的房间入住(酒店入住登记处有提示必须一人一证,禁止一证多人入住等)。

    16点20分,死者以及其男友离开酒店房间前往游泳池游泳。

    游泳结束后,死者以及其男友回到酒店房间休息。直到17点39分,死者以及其男友前往酒店二楼酒廊喝酒。

    19点21分,死者以及其男友离开酒廊回到酒店房间。后死者在酒店房间内死亡。经过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事情发生后,死者父母把XX投资(深圳XX有限公司XXX酒店、XX投资(深圳XX有限公司以及死者男友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三方连带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务工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10300.7元。起诉酒店方的理由为酒店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律师代理酒店方,主要案件思路有:1、死者死亡与酒店没有为其办理登记入住信息没有因果关系且死者恶意逃避酒店的登记;2、死者自身有重大疾病不能喝酒,对于死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3、死者男友明知死者有疾病且在服用禁酒的药物,却故意灌死者喝酒,亦具有重大过错;4、酒店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5、通过法院向死者生前就诊的医院调取死者的病历、向公安机关调取死者的解剖记录等。

    判决结果:当事人酒店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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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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