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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1776号
原告(反诉被告):薄XX,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薄XX之夫),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XX,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薄XX与被告(反诉原告)刘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张敏,被告(反诉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X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1号房屋卫生间漏水进行修复;2、判令刘XX支付我无法正常居住导致的经济损失,时间截至刘XX完成修复义务止(损失分为两项,自2017年6月3日起计算,第一项是房屋租赁费损失,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第二项是交通费损失,含电动车充电费及过路费,按照每月373.02元计算);3、判令刘XX支付我卫生间包管及吊顶拆装费用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刘XX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7月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号房屋。2016年3月至6月装修期间,我发现卫生间管道周围墙顶面阴湿,且发霉。我找到刘XX协商检修,发现漏水后,刘XX拒绝维修。2017年2月开始,漏水明显严重。经我多次找刘XX、物业公司、居委会,刘XX均拒绝维修。后经多次协调,物业人员于2017年4月29日进行了抢修,但由于刘XX百般刁难,致使维修失败。为了检测方便,我拆除了卫生间包管及部分吊顶。由于污水长期存留,霉味较重,刘XX还向楼下倾泻大量蒜味液体,致使我家人无法在家中逗留。为此,我诉至法院。
刘XX辩称,薄XX野蛮装修或其自身的活动才是造成漏水的真实原因。薄XX说我不配合维修,不是事实,不配合的责任在薄XX。薄XX所主张的损失均没有相应的依据,我不同意赔偿。综上,我不同意薄XX的诉讼请求。
刘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薄XX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号房屋被破坏的墙体结构恢复原状(卫生间、厨房、两间卧室)。事实和理由:薄XX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号房屋装修时,对室内的结构、墙体和功能进行了改变。薄XX的装修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房屋安全,故我诉至法院。
薄XX针对刘XX的反诉辩称,装修时,我给物业公司看过装修图,物业公司也给开了装修许可证。我并未破坏墙体的任何结构,也不影响所有住户的使用。综上,我不同意刘XX的反诉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薄XX系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业主;刘XX系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1号(以下简称x1号)房屋的业主。
薄XX主张,其于2016年3月发现其家卫生间房顶、下水主管道处漏水,一直延续至今。其装修时将房屋南侧卧室与卫生间走廊间的隔断墙拆除1米,在南侧卧室加了隔断墙,在东侧卧室中间加了隔断墙。另外,由于漏水导致其家人无法正常居住,其只能于2017年6月3日搬至昌平的房屋内居住,致使昌平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租赁费损失及交通费损失。
薄XX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北京XX公司中关村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2017年4月23日,我物业公司人员连同社区居委会赵主任、社区民警赵警官共同对x1卫生间进行湿水测漏工作。经湿水测试x卫生间上方漏水现象确属x1卫生间主管道周边防水层失效、厨房管道破损所致,且渗漏严重。经协商决定2017年4月29日由物业工程人员再来维修。2017年4月29日,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到x1维修时,x1业主有不让拆卸马桶、不让砸地面等不配合维修举动,导致维修工作无法进行。刘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薄XX提供证人李某的证言。该证人证明:其是物业公司人员;漏水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上午9时左右,有物业公司人员、派出所人员、居委会人员去x1号家中看漏水情况,其在x1号家中卫生间马桶后面的地面倒水,第一盆水x号房屋没有漏水,第二盆水x号房屋开始漏水;x号业主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费用,楼上另约了时间维修;过几天修完了还有漏水现象,再次检修发现厨房的支管接到卫生间主管的地方也有漏水现象,之后楼上业主就不让修了。刘XX表示对于证人证言中对其不利的说法有异议。薄XX提供证人郑某的证言。该证人证明:其曾给薄XX家装修;2016年3月,其在装修开工后7、8天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周边漏水,其去楼上要维修,楼上业主没让维修。刘XX表示对于证人证言中对其不利的说法有异议。薄XX提供现场照片。上述照片反映漏水情况及拆除包管及吊顶情况。刘XX表示无法确定照片的真实性。薄XX提供北京XX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居住证明载明:兹证明薄XX及家人于2017年6月3日起至今,在北京市昌平区能源西路x号院龙湖滟澜新宸小区x号楼x单XX居住。刘XX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薄XX提供交通费票据、充电单据、网页截屏、电动车照片等以证明其交通费损失。刘XX表示上述证据其无法确定,请求法院予以判定。薄XX提供姜X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房屋为北京市昌平区能源西路x号院龙湖滟澜新宸小区x号楼x单XX;租期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刘XX表示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居住证明存在矛盾。
刘XX主张,其认为漏水原因是薄XX装修时改动墙体所致。薄XX装修时对卫生间室内三面墙,东侧卧室室内墙进行了改动,拆除了南侧卧室与卫生间走廊之间的隔断墙,在南侧卧室加了隔断墙,在东侧卧室中间加了隔断墙,上述改动对于其家的房屋安全造成了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薄XX申请,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x号房屋卫生间主管道处漏水与x1号房屋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x号房屋卫生间主管道处漏水与x1号房屋存在因果关系。刘XX曾申请对x号房屋装修时改动房屋结构是否影响x1号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后刘XX申请撤回鉴定,经本院释明,刘XX仍坚持撤回了鉴定申请。另外,本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了照片。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经鉴定部门鉴定x号房屋主管处漏水与x1号房屋存在因果关系,故刘XX作为x1号房屋业主理应修复其家漏水,故本院对于薄XX要求刘XX修复漏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一节。现薄XX虽提供证据证明漏水现象存在,而漏水必然导致薄XX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从而给薄XX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薄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漏水致使其根本无法居住在x号房屋内,故薄XX搬离x号房屋到昌平居住,导致租赁费损失及交通费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属于薄XX自行扩大的损失,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漏水情况,酌情判定损失金额。
关于包管及吊顶拆装费用一节。薄XX虽对于该部分损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从本院勘验现场情况看,拆除包管及吊顶情况确实存在,故本院酌情判定该部分费用的金额。
关于刘XX要求薄XX将改动的墙体结构恢复原状一节。刘XX以薄XX改动墙体对其房屋安全造成影响为由要求薄XX恢复原状,刘XX对此曾提出鉴定申请,但其后来又撤回鉴定申请,经本院释明,刘XX仍坚持撤回申请,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理应由刘XX承担。在刘XX未提供证据证明薄XX改动墙体对x1号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刘XX要求薄XX恢复原状的反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修复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XXx中XXx层x门x1号房屋的漏水。
二、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薄XX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三、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薄XX拆装卫生间包管及吊顶的费用2000元。
四、驳回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刘XX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刘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0000元,由刘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薄XX负担2825(已交纳),由刘XX负担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费70元,由刘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喜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人民陪审员  闫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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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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