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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评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李XX与狄XX于2001年因工作相识并恋爱,2008年5月19日在西山区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4日生育儿子狄XX。从2017年开始,李XX发觉狄XX长期不归家,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儿子也缺少关心。起初,李XX以为狄XX上述行为是因工作繁忙所致,遂未太过在意。然而,到了2020年7月,李XX被他人告知狄XX在外与她人有多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21年1月18日李XX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狄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直至婚生子狄XX年满十八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过】

    李XX一开始本是委托昆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后因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对律师工作不满意而解除委托。后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XX委托后,立即建立微信案件群以随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委托人到律所做现场案情确认以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中,委托人李XX一心只想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因法院第一次通知调解时不是我所律师代理,又因当事人双方无时间冲突导致未能调解。在李XX委托我所律师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告知当事人想且有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希望法院重新通知双方调解,后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组织调解,在法院和律所的努力下,本案调解成功。

    【案件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做出(2021)云0112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李XX和被告狄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XX与被告狄XX共同生育的儿子狄XX(2011年10月24日出生)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狄XX每月28日前支付狄XX抚养费3000元,从2021年2月起至狄X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鼎麒说法】

    本案系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伦理性、身份性、复杂性等特点的离婚诉讼是家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调解系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亦是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其主要原因在于离婚诉讼调解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其终极目标是合理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平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不仅具有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且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保持较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佳手段之一。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帮助其梳理案件重点、说明调解的利弊之处等方式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或许可以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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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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