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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在过年前成功收回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5212号

    原告:甘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26号6单XX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865400K。

    法定代表人:熊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0007314T。

    法定代表人:哈XX。

    原告甘X诉被告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甘X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X撤回对被告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甘X负担。

    审判员罗霄悍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XX

    书记员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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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3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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