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5212号
原告:甘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26号6单XX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865400K。
法定代表人:熊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0007314T。
法定代表人:哈XX。
原告甘X诉被告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甘X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X撤回对被告重庆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甘X负担。
审判员罗霄悍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XX
书记员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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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3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