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路聪、黄XX,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伙同蒙X(另处)介绍任某某与章XX在本市静安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介绍俞X与章XX在本市静安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俞X、章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蒙X的供述,相关微信账号、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改,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且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身体不好,患有XXX疾病,不适合关押。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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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