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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武XX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刑终716号
原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XX,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孟封镇西XX村民委员会主任,第13届清徐县人大代表(2018年6月29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贾XX,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XX,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孟封镇西XX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住清徐县。曾因破坏选举秩序于2014年12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X,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孟封镇西XX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X,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徐县。曾因犯杀人罪于1975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79年11月7日经本院复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X,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63年4月3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孟封镇西XX治保员,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XX,男,1962年7月6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武XX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程XX、武XX、梁XX、梁XX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武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晋0121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XX、武XX、梁XX、程XX、梁XX、武XX不服,以原审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徐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1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清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闵 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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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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