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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实际履行,合伙人主张退还合伙款,获得法院支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5日,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其拥有国内高端品质定制服装、鞋帽、饰品、皮具的货源,能保证程XX投资入股后,为程XX完成股东工商登记,程XX持有2%股权,且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分红权益。

    双方签订《平台共建入伙协议》后,程XX依约履行支付合伙款260000元,并由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出具收据(有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公章盖章)。程XX支付将该笔投资款支付至案外人朱XX,据程XX介绍,收款人朱XX是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财务,但没有证据可以佐证朱XX的身份。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100%股东为莫XX。

    自程XX支付款项以来,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公司财务报表及为程XX进行股东工商登记,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财务报表进行分红。因此,原告程XX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平台共建入伙协议》;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退还款项26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法人代表兼股东莫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

    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一人公司,因担心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仅仅是空壳企业,无力退还合伙款260000元,李律师前往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一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得知,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100%股东为莫XX,莫XX名下具有雄厚的资产,胜诉后,足以清偿本案的企业债务。

    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100%股东莫XX应当对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原告程XX一并将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及股东莫XX作为两被告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收到原告起诉的诉讼材料后,因双方签订的是《平台共建入伙协议》,双方法律关系实际上为合伙协议纠纷,提出原告程XX应先进行合伙清算,清算后再按照实际情况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庭审中,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及莫XX还提出,原告程XX支付的款项并没有进入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账户,其应起诉收款人朱XX。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朱XX,被告莫XX只是同意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经营公司,故其对朱XX与原告程XX之间所达成的入伙协议不知情,是朱XX未经被告莫XX同意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作出的行为。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被告莫XX虽称,其只是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另有实际经营人(即朱XX),但其同时也确认其知晓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成立运营,其是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莫XX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成立是未经其同意而非法成立的,故依法确认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是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莫XX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即便如被告莫XX所言,其只是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股权代持人,也是其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程XX与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平台共建入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程XX在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地址,将入伙投资款260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工作人员朱XX的支付宝账户,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原告程XX转账的同日出具收据确认原告程XX的上述付款行为,因此,依法认定原告程XX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

    被告莫XX及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抗称该款没有进入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账户故不确认原告程XX已履行支付入伙款项义务无理,上述抗辩理由不子采纳。

    【审判结果】

    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收款后,未能依约为原告程XX到工商部门完成股权登记及确认原告程XX持有2%股权,亦未能向原告程XX出示财务报表让其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分红权益,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程XX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广州市天河区XX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程XX为此而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所签订的《平台共建入伙协议》,并要求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退款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理,予以支持。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定以清偿货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股东莫XX作为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独资股东,依法应对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偿付部分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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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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