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工程、公司合同纠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402民初8013号

    原告∶舒X,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440号2栋2单XX603房,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XXXX3075.被告∶珠海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400MA4WTCSG7A.法定代表人∶李X.
    被告∶李X,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XX,公民身份号码110XXXX512900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生,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原告舒X与被告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珠海XX公司)、李X、魏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舒X、被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生、被告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回装修费用66535元,并赔偿相应损失1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是"湖南XX集团旗下"珠海XX司号害业主。我于2018年3月31日与珠海XX公司签订意向合同,并付款30750元.而后在4月8日签订转施工合同,并付款3578s元,两项共计66535元。转施工合同签完后于4月26日举行开工仪式,之后XX公司安排工程队进行了3天左右的拆旧施工,就因为资金链断裂再无法继续开展工作。XX公司于5月1目
    发表了一份声明书,没能按照条款正常执行,5月13日又发表了一份声明书,绑架客户意愿,相关的负责人都没有露面或电话解释.公司于5月份关门人去楼空,装修逼遥无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舒X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合同;2.装饰装修意向书.收款收据;4转款回率;5声明书、承诺书;6.营业执照两份;.照片;.刷卡回单;9华南名字4栋1703室施工工程说明,被告珠海XX公司未作答料,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李X辩称,一、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来承担;公司股东、个人不应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本案中,舒X与珠海XX公司之问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与李X无关,李X依法不应承担公司的债务。二、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舒X、珠海XX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李X不是本合同当事人,本合同产线的任何纠纷或责任义务,均与李X无关。三、李X对珠海XX公司路其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一事毫不知情.本装修合同签订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李X,李X也不是珠海XX公司的股东,其对球染XX公司内部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知情。四、2018年3月31日的银行回单显示,向珠海XX公司支付的30750元意向款的支付人并不是舒X;2018年4月8日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向珠海XX公司支付的35785元首期款的实际支付人并不是舒X。因此,意向款与首期款之和66535元的款项,是否为舒X支付的本案中的装修部分款项,需要进一步核实。五、本装修合同己进入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关费用未经结算,不能确定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六、舒X诉求10万元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舒X对李X的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舒X对李X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提交了以下证据∶珠海XX公司全国企业信用公示
    被告魏XX辩称,1、本案是珠海XX公司对原告的个人债务,珠海XX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有独立的公司财产,因此应该以珠海XX公司的财产对原告的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魏XX从2018年S月8日已经不是珠海XX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3、魏XX在股权转让前,珠海XX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尚未到期,魏XX亦未违反股东出资义务,不承担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股东赔偿责任。4、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并且其请求的损失赔偿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该不予以支持.5、争议房屋已经进行部分装修,因此其请求的退回装修费用应该扣除已经装修部分的款项。
    被告魏XX提交了以下证据∶珠海XX公司工商档案资料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1日、原告舒X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珠海XX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意向书》,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华南名宇4-1703建筑面积159平方米房屋装修工程事宜进行了约定。意向书签订当日,履告通过案外人常X账户依约向珠海XX公司刷卡支付了30750元,珠海XX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装修意向款收据。2018年4月8日,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珠海XX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就上述房屋装修工程签订了正式的《工程合同》合同第3.1条约定工程价款总金额为102500元,最终以工程实际发生数量为核算标准;合同第11.1条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终订日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5%即66625元,在工程进度过半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余款于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第9.6条约定,在乙方已经进场施工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要求本合间终止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按预算向乙方支付已经做好的项目费用,若是乙方原因要求本合同终业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王X账户向珠海XX公司转账支付了35785元,珠海XX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装修首期款收据。对于案涉装修工程的开工时问及工期,上述意向书和合同书均未作约定.2018年5月11日,原告收到珠海XX公司出具的一份《系诺书》,主要内容为"珠海XX公司承诺所有∶①珠海苹果装饰│已签转施工合同的业主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6日逐步进行调整并进行恢复施工,如未开工,可依客户意愿签按照每个工地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及签订退款合同,②承诺当工地开工以后于一周内逐步安排项目经理出书面施工进度安排表,③新公司成立后补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5
    月22日.④法人代表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5日当面与业主代表进行沟通协议".之后,原告又收到珠海XX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出具的一份《声明书》,载明"因3.31武汉苹果事件影响,对珠海苹果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导致客户、供应商、项目经理对珠海苹果产生巨大的信任危机,最终到五月初蔓延全国,导致珠海苹果无法正常运营…、

    庭审时,原告陈述案涉装修工程于2018年4月26日举行开工仪式,口头约定工期为90天,进场后施工断续,原告于2018年5月上旬去装修现场发现装修施工已不正常,之后被珠海XX公司项目经理陈XX电话告知公司因资金链问题已经营不下去,对原告陈述的上述内容,被告李X和魏XX均表示不清楚情况.关于案涉装修工程已施工部分,原告陈述案涉房屋系4房2厅的复式结构,建筑面积159平方米多一点,除了铲除了侧墙和天花的灰面外,未有其他装修施工内容,原告并提交了案涉房屋当时的照片和珠海敏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以证明上述情况。关于案涉房屋的现状,原告陈述其已于2018年9月另寻装修公司完工.

    庭审时,原告确认其请求的损失内容中已包含违约责任的主张。
    另查明,珠海XX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注册登记成立,成立时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根据该公司发起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当时公司股东为XX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州XX公司),其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实缴出资0元,未缴出资于2047
    年12月31日前缴足。2017年9月6日,珠海XX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梅州XX公司出让20%胶权给魏XX,2017年9月14日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珠海XX公司股东由XX州XX公司变更为XX州XX公司和魏XX,根据该时的公司章程,XX州XX公司以货币出资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实缴出资0元,未缘出资于2047年12月31日前缴足;魏XX以货币出资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实缴出资0元,未缴出资于2047年12月31日前缴足。2018年5月8日,珠海XX公司股东会决议由魏日,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珠海XX公司股东由魏XX、XX州三果公司变更为XX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魏XX变更为李X。庭审时,就珠海XX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魏XX陈述其系以0元价格受让20%股权,又于2018年5月8日以0元价格转让给XX州XX公司,因未到公司章程规定缴资期限,XX州XX公司和魏XX均未曾实际缴纳出资,李X则陈述对此不清楚情况。
    又查明,截至当前,本院共受理珠海XX公司为被告的审执案件16件,案由主要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及劳动争议纠纷,除1件是在2018年1月受理外,其余15件均为2018年5月以后受理本院认为,被告珠海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抗瓣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从原告和珠海XX公司先后签订的《装饰装修意向书》和《工程合同》来看,原告和珠海XX公司之间已成立装饰装修台同关系,该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珠海XX公司支付了装修工程款66535元(30750+35785),但珠海XX公司仅在施工了案涉装修工程的极少部分就停止施工,又在通知原告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即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导致案涉装修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珠海XX公司的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珠海XX公司返还未完成装修工程部分价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从案件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珠海XX公司仅完成了铲除侧墙和天花灰面部分的装修工程,根据案涉装修房屋的面积和结构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施工时间,本院酌定该部分工程价款为1500元,故珠海XX公司应返还原告未完成工程部分价款65035元.根据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即20500元(105020%),对原告请求中关于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本身已包含弥补损失内容,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在发现珠海XX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后即于2018年9月另寻装修公司完成案涉房屋装修,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存在明显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的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魏XX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纠纷发生在魏XX担任珠海XX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期问,魏XX作为该期间珠海XX公司股东,以0元价格受让珠海XX公司20%股权后在珠海XX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后又以0元价格将所持股权转回给XX州XX公司,期间未曾实际缴纳任何出资,虽按公司章程规定未届出资期限,但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珠海XX公司已歇业及下落不明,并牵涉多宗法律纠纷,明显缺乏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显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告主张权利不应受该出资期限的限制,魏XX作为珠海XX公司时任股东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使公司具有据以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魏XX认为其已不是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前出资义务未到期,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魏XX应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即2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李X的责任.李X并非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亦非珠海XX公司的曾任或现任股东,其仅系珠海XX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原告据此请求李X就珠海XX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X返还未完成工程部分的装修款65035元;二、被告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X支付违约金20500元;

    三、被告魏XX对本判决确定的珠海XX公司债务在其未出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舒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舒X负担1766元,被告珠海XX公司负担1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XX

    人民陪审员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徐XX

    书记员梁XX

    陈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