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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编织各种理由意图离婚,我方全力组织证据成功挽回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同被告孙XX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0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8月王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孙XX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法院询问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果。被告聘请翟凯律师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与办理思路。

离婚案件,主要就是处理三个问题:1、是否离婚,2、财产分割、3、子女抚养等,第一个问题解决是处理后两个问题的前提,所以是否离婚就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夫妻双方的女儿已经成年,虽然不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但子女感情的偏向问题却相当突出。所以在处理前两个问题时,结果对女儿感情的影响也要有所考虑。本案中双方需分割的主要财产是房产、股权、汽车和其他存款等,其中房产是经由双方共同抵押变卖,目前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相关房产,有的目前由男方占有居住,有的正用于其他用途。结合这两方面综合考虑,在离婚诉讼中,我们认为选择不离婚,对我方委托人更为有利。因为如果离婚,就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目前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让我方委托人在财产分割时获取更多的比例,而且房产涉及第三人(成年女儿),法院会让双方另案处理,带来诉累。不离婚,女方依然共同共有房产,收取其他房产孳息,且能利用这段时间巩固与女儿的感情,也有利于争取挽回婚姻。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我方的努力方向就是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是不是具备婚姻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情形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显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宣告失踪情况。也不存在以上法定离婚条件,对于我们的委托人来说,她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通过诉讼达成此目的,因此此案的要点主要是抓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提前分析和预判对方起诉离婚有可能提起的感情破裂证据,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来予以抗辩。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2、分析案情,厘清代理思路;

3、组织证据,拟定证据目录;

4、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02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XX同孙XX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结婚,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且婚后生育一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缺少沟通,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今后能加强交流沟通、 注重培养感情、相互关心理解、适当换位思考、常做自我反思,双方的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和谐的家庭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双方应摒弃前嫌,相互谅解,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共同努力建立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被告孙XX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XX诉讼请求。翟凯律师等充分维护了被告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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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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