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黔2628民初59号
原告: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
事实理由:原告自212年9月与被告龙某某分居,2015年、2016年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尽管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甚至拒绝与原告见面。2020年11月25日,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办理离婚事宜,经过多番寻找及与被告协调沟通,双方终于就离婚事宜及小孩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达成民事调解书。
法院主持调解确认:
原告谭XX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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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