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黔2633刑初134号
被告人:赵XX,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从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彭XX
公诉人意见:被告人赵XX出售罂粟颗粒达1054.6克,经鉴定发芽率在15%-26%之间,平均发芽率为19.67%,属于较大巨大且社会危害性巨大,建议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将罂粟壳作为香料出售应区别传统贩卖毒品行为。加之罂粟颗粒被取汁,吗啡含量极低且缺乏吗啡含量鉴定结果,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更为适当。
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赵XX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其他 毒品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