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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李X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农民工李X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方式:仲裁、调解

  指派单位: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何海峰

  供 稿: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于莺燕

  审 稿: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宋海玲

  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 郭乃军

  编写人:何海峰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工伤保险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5日15时左右,受援人李X在盐城市亭湖区紫湖文XX工程项目工地拆除外架时不慎摔伤。其伤情经盐城同洲手外科医院诊断为:右侧第9-12肋骨骨折、右侧第9-11胸椎横突骨折、右侧第1-4腰椎横突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右肩部软组织伤。2019年4月25日,受援人李X受到的事故伤害被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29日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九级。受援人受伤后,工地项目部支付了医疗费用,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余工伤保险待遇经受援人李X到处奔波,没有任何结果。

  无奈,受援人李X到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受援人系农民工,且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事项为工伤保险待遇。故,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认为受援人李X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何海峰承办。

  多次约见受援人,全面分析该案情。何海峰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即会见受援人李X,向其初步了解了案情。受援人李X是在盐城市亭湖区紫湖文XX工程项目工地拆除外架时,不慎摔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援助律师经过详细查阅受援人李X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受援人李X尚未与广州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要求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随后在办理好法律援助手续后,第三日援助律师即约见受援人李X,并指导李X先通过XX特快的方式与广州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帮助受援人李X详细计算列明了该单位需要赔偿其因工受伤的相关赔偿项目和费用标准。在解除劳动关系函件寄出后第10日,经援助律师多次与广州XX公司盐城紫湖文苑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沟通交流,阐明法理,但该单位仍然拒绝支付。援助律师随后约见受援人李X,告知该单位拒不赔偿问题,需要进一步走司法维权途径,并帮助受援人李X起草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请仲裁。考虑到受援人李X系外地人,来回盐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故援助律师后期尽量通过电话微信等便捷方式与受援人沟通案情,减少受援人来回奔波的辛苦。

  因在仲裁庭开庭时,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突然拿出受援人李X受工伤时,其单位尚未成立的证据。因此,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然主体错误。因此,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证据,对受援人李X的仲裁请求作出不予支持。

  做工受伤民工急,法律援助暖人心。在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驳回受援人仲裁申请的法律文书后,受援人李X陷入了绝望,既无法理解仲裁部门为何不支持其仲裁请求,又因自己的工作受伤情况,无法工作,家庭现已背负巨额债务,深感急躁不安。援助律师在安抚好受援人李X心情的同时,重新调整维权思路。首先援助律师重新梳理了本案证据材料,确认该案件事实定性应为确认劳动关系,而非直接工伤赔偿。只有用人单位才须对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负责,但是目前受援人提供的证据仅有医院证明和工伤认定书,并不能完全证明受援人李X就是XXXX公司雇佣的人员。盐城紫湖文苑项目部未与受援人李X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过劳动报酬,未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证据不够充分,还需要补足证据。经与受援人李X核实后确认,其手上已没有其他任何书证或者物证。

  最终援助律师走访协调工伤认定部门即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XXXX公司提供盐城紫湖文苑项目立项及建设时的材料,援助律师从中了解到该项目是由XXXX公司承建,开始项目立项及承建时一直使用原公司名广州XX公司,后由于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公司,原公司广州XX公司名已不再使用。而且该项目涉及挂靠、非法转包问题。这为后续受援人李X就赔偿问题与盐城紫湖文苑项目部进行协商提供了保障。

  竭力调解免诉讼,受援人终获赔偿。在取得案涉项目违法转包的证据后,经援助律师再次努力与受援人受伤前工作所在的广州XX公司盐城紫湖文苑项目部负责人商谈。

  援助律师首先向该项目部负责人明确阐明其工程违法转包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XXXX公司虽在受援人李X受伤时尚未成立,但该项目立项及承建时时使用的公司名称为广州XX公司,该公司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你们虽名为项目部,但现有证据却足以证明该项目是以其他公司名义承包的,故你们项目部需要对受援人的工伤负责。

  其次,援助律师给该项目部进行了一次简单的普法,其中特别强调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你单位不与受援人李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需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

  最后,援助律师提出既然受援人李X在你工地受伤的事实已经发生,你单位也非故意所为,受援人愿意与你单位积极协商解决该起事件。赔偿数额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援人李X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2.5万元。

  经过援助律师耐心的普法宣传教育,该项目部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身用工的违法性。最终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书》,受援人李X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由该项目部组织申请,另由项目部于2020年10月10日一次性前支付受援人李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及交通等其他费用合计4万元。援助律师基于对该案证据的分析和把握,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对证据进行补强,对受援对象认真负责,尽心精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正义。

  【案件点评】

  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层层违规分包的问题,导致建筑行业用工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直接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又该如何主张赔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公司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强调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仅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作出认定,没有实际审查因工受伤农民工的真正用人单位,故导致错误认定。而农民工又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在法定时效内诉讼维权,导致过了行政诉讼时效。援助律师在认识到受援人无法推翻劳动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情况下,变换思路,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向受援人受伤前所在工地项目部阐明法理,以理释法、以情释法,力求让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成功帮助受援人拿到了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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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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