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
代理人:杨晶,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XXX某公司
201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五年。2020年4月被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人工作地点,申请人表示不同意,但被申请人称如不同意要主动申请离职,公司可以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申请人也没有同意公司提出的主动离职提议。
同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轮岗增援安排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到武汉某店报到,工作地点由孝感变更为武汉,同时注明轮岗增援时间为4月24日至7月31日等。收到该通知书后,申请人即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4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旷工告知书。
申请人就其被辞退一事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其用人单位的辞退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经济补偿。后申请人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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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汉川市(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