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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陈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新31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X,男,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叶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

  上诉人齐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城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毛XX,被上诉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齐XX上诉请求:1.撤销(2019)新312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两亩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及2亩土地的补偿款231818.7元由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01年1月1日,被上诉人陈XX与69322部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15亩,后陈XX亲自开垦了部队土地15亩,部队分文没收。2012年陈XX将自己开垦的2亩土地流转给上诉人,双方签订了土地装让协议,转让价格50000元,约定:如果国家政策有变更,需要赔偿,赔偿金由乙方(齐XX)全部拥有。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修建了148.83平方的住宅,在两亩土地上种了核桃树,红枣,葡萄,苹果,桃树,杨树,草莓。2018年被上诉人通知收回上诉人2亩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及各种树木,上诉人由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2亩土地上的房屋及各种树木评估价格为:201818.7元。被上诉人收回该2亩土地就应该向上诉人支付该评估价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XX未经部队同意擅自耕种部队土地15亩,其中两亩地转让给齐XX,作为土地流转的买卖人齐XX,在出卖方陈XX未能提供土地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土地,陈XX和齐XX的所谓地上物损失均系个人非法耕种部队土地所致,理应自行承担其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第二十二条载明:承包土地依法征用,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出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以上的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内容相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亩土地上房屋及各种树木及2亩土地补贴共计201818.7元又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陈XX辩称,叶城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亩地的地上房屋和树木补偿款201818.7元;2.要求被告支付2亩地补偿款3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我们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价格为50000元,如果国家政策有变更,需要赔偿,赔偿金由我全部拥有,我在该土地上盖了房屋,并种植了果树,现该土地被部队收回,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997年2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9322部队(以下简称69322部队)与陈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年,2001年1月1日,双方续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种植期为1年,承包面积15亩,合同期满后陈XX继续耕种租赁土地。69322部队多次要求陈XX归还土地遭到拒绝。在此期间,被告陈XX私自开垦部队土地15亩,加上前期耕种的15亩,陈XX实际耕种土地为30亩,2012年陈XX将自己私自开垦的2亩土地转卖给齐XX,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为50000元,约定:如果国家政策有变更,需要赔偿,赔偿金由乙方(齐XX)全部拥有。2018年9月69322部队诉至本院要求陈XX返还全部耕种的土地,2018年10月经喀什地区中级法院调解,由69322部队给陈XX补偿30亩地地上附着物等价值450000元,现2亩地已由69322部队收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XX未经部队同意擅自耕种部队土地15亩,其中2亩地转让给齐XX,作为土地流转的买受人齐转智在出卖方陈XX未能提供土地合法来源的情形下,仍然购买该土地,陈XX和齐XX的所谓地上物损失均系个人非法耕种部队土地所致,理应自行承担其损失,但是69322部队在与陈XX的案件中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经与陈XX协商部队方自愿按照30亩地进行了补偿,补偿价格为450000元,平均每亩地为15000元(450000元÷30亩),2亩地补偿金为30000元,该土地实际耕种人为齐XX,齐XX应享有该土地的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亩地补偿金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由个人委托评估的2亩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该报告中明确写明了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即评估是以委托方合法取得的资产产权为假设前提,且未设定任何他项权利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会自行失效。而本案中陈XX转卖的2亩地属于未经产权人同意私自耕种,陈XX并不具备对该争议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认定陈XX和齐XX获取该土地的来源不合法,故对该评估报告效力性不予认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亩地的地上房屋和树木补偿款20181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齐XX30000元。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亩地的地上房屋和树木补偿款201818.7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陈XX未经部队同意擅自耕种部队土地15亩,其中2亩地转让给齐XX,作为土地流转的买受人齐转智在出卖方陈XX未能提供土地合法来源的情形下,仍然购买该土地,陈XX和齐XX未经部队同意私自在租赁土地上修建房屋,擅自将部队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改变了土地性质,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因此陈XX和齐XX的所谓地上物损失均系个人非法耕种部队土地所致,理应自行承担。但69322部队在与陈XX的案件中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经与陈XX协商采取一揽子补偿的方式向陈XX支付补偿款450000元。虽然该补偿款未区分具体补偿项目,但通过部队与陈XX案件的整体事实及生活情理,该补偿款是部队针对30亩土地上附着物(树木)和房屋进行的补偿款,陈XX本人也反复陈述部队向他支付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经济补偿后才能把涉案土地还给部队,再次说明该补偿款就是对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的补偿。通过实地勘查涉案土地上有3套房子,面积基本相同,30亩土地上的树木的密度、种类、树龄也无明显差异,本院认为三套房屋和30亩地上的附着物的价值基本相当,酌定450000元补偿款的一半225000元是3套房屋的补偿款,平均每套房屋的补偿款为75000元;另一半225000元是30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树木)补偿款是225000元,平均每亩土地附着物(树木)补偿款为7500元。关于房屋补偿款,涉案土地上共有3套房屋,面积基本相同,其中两套由陈XX实际占有使用,因此陈XX应该享有2套房子的补偿款150000元(2套*75000元),剩余1套房子由齐XX实际占有使用,齐XX应该享受1套房子的补偿款75000元(1套*75000元)。关于附着物(树木)补偿款的问题,涉案土地共30亩,其中28亩的实际耕种人是陈XX,因此陈XX应该享受2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树木)补偿款210000元(28亩*7500元),剩余的2亩土地的实际耕种人是齐XX,因此齐XX应该享受2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树木)的补偿款15000元(2亩*7500元)。故,450000元补偿款中陈XX应该享有的份额为360000元,齐XX应该享有的份额为9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450000元是30亩土地的补偿款,平均每亩地的补偿款为1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涉案土地原本就属于部队,不存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适当改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齐XX支付90000元。

  三、驳回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64元,由上诉人齐XX负担1388.64元,由被上诉人陈XX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77.28元,由上诉人齐XX负担2777.2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贺  双  龙

  审判员 阿布力孜·祖农

  审判员 吴  炳  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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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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