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27民初2112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xx,女,彝族……
被告:中国XX公司xx支公司
……
被告:郭X ……
被告:郭Xx ……
被告:XX公司
……
原告张XXx诉被告赵XX、普xx、中国XX公司、郭X、郭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24日,张XXx乘坐郭X驾驶的云xxxx号机动车由东川往昆明方向行驶,21时55分许,张XXx乘车至杭瑞高XXk2198+900米路段车进入高速公路步行。22时54分许,赵XX驾驶云xxxxx号机动车沿右侧小客车道往昆明方向行驶……避让不及,所驾车辆与张XXx碰撞,致张XXx受重伤……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07元的40%,即人民币XXX.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
四、由被告赵XX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鉴定费770元。
……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杨xx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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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标 的:13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