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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动仲裁案件一审,调解帮当事人拿回20万元补偿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4民初51313号

原告:车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郭磊,云南XX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xxx,XXX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云劳人仲案字【2020】第16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下劳动报酬:1、扣减的2019年4月、5月、6月、7月工资共计xxxx元;拖欠的2020年1月、2月、3月工资共计xxxx元;3、拖欠的2017、2018、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共计xxxxxx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经济补偿金xxxx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XX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万元,原告的收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户名xx。双方因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二、如被告广东XX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20万元,则从2021年1月13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xx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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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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