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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川1322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营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曲应玉,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9)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书记员方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X及其辩护人曲应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伍X先后三次向吸毒人苑某旺贩卖冰毒,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伍X在营山县城“营盛酒店”3008号房间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袋少量冰毒卖给吸毒人苑某旺。当晚8时许苑某旺与伍X等人在该房间吸食了该袋冰毒。

  二、2017年7月6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营山县“营盛酒店”3008号房间内,吸毒人苑某旺以赊欠方式向被告人伍X购买了100元人民币的一小袋冰毒苑某旺购买冰毒后与伍X赖某宇龚XX等人吸食了该小袋冰毒。

  三、2017年7月7日晚10时许,营山县XX“梧桐私语宾馆”203号房间内,吸毒人苑某旺以赊欠方式向被告人伍X购买了100元人民币的一小袋冰毒。次日中午12时许苑某旺与伍X龚XX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该小袋冰毒。

  同时查明,2017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伍X协助营山县公安局警察抓获了罪张X1云张X1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7年8月3日,被告人伍X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营山县公安局警察抓获了罪犯张XX(张XX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营盛大酒店结账单、梧桐私语酒店结账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伍X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苑某旺龚XX杨某澴张X1云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伍X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伍X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伍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罪张X1云张X1云已经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伍X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被告人伍X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罪张X2林,张XX已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伍X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伍X所犯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曲应玉提出被告人伍X具有坦白、重大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伍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二、扣押在案未移送的银色微型电子秤一个,黑色剪刀一把,吸管四根,白色透明塑料分装袋16个、刀把刻有“血铁龙猎刀”字样的刀一把,用XXX制作的“冰壶”一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伍X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书全

  人民陪审员  李莲英

  人民陪审员  任晓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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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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