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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押金需要返还。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诉讼代理人:段国华,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陆XX,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原告李XX诉被告陆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则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诉讼代理人段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XX经本院传唤,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XX地名为“长沥地”的店铺(牛魔王山庄),并于当天向被告交付了押金24000元。同时约定,如果被告在2017年1月23日前办不了营业执照,被告退回押金。如今营业执照没有办理下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押金,被告一直不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押金2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陆XX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XX地名为“长沥地”的店铺(牛魔王山庄)出租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押金为24000元,合同另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2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载明如1月23日前办理不了营业执照的,退回24000元押金。
诉讼中,原告陈述涉案房屋并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无法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原告要求返还押金24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确实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计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XX与陆XX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陆XX向李XX返还押金24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陆XX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200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则深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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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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