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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80多万借贷纠纷,林X为当事人减损30多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XX律师。

  被告:罗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简介】原告XXX与被告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决罗X偿还借款本金822583元和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XXX对罗X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罗X2017年9月26日以上述房屋为抵押担保向XXX借款XXX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XXX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转账支付500000元和2017年12月8日转账支付500000元。现未还清借款,故提起诉讼。罗X辩称:1.上述转账支付借款属实,但双方为两笔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是第一笔借款,第二笔借款未抵押担保,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2.本案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罗X支付给万X368,000元是归还XXX本案借款,并应抵充第一笔借款的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6日,罗X向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条内容为“向XXX借款500000元,定于2017年10月25日之前还清”,收条内容为“今收到XXX银行转账借给500000元”。同日,XXX向罗X转账支付453500元。2017年10月17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为XXX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罗X以本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为XXX设立抵押权,担保主债权数额XXX元,债务履行期限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该次登记有XXX和罗X于2017年9月26日签署的《借款抵押合同》作为备案合同,载明罗X向XXX借款XXX元,债务履行期限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2月8日,罗X向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条内容为“向XXX借款500,000元,定于2018年1月7日之前还清”,收条内容为“今收到XXX银行转账借给500,000元”。同日,XXX向罗X转账支付500,000元。本案诉讼中,XXX确认2017年9月26日借款金额为转账金额。XXX确认罗X支付给万X的下列368,000元为归还本案借款且同意抵充本金:2017年10月25日18,000元、2017年11月16日35,000元、2017年11月25日18,000元、2017年12月25日18,000元、2018年1月6日15,000元、2018年1月26日18,000元、2018年2月6日15,000元、2018年2月26日18,000元、2018年3月7日15,000元、2018年3月26日9,000元、2018年4月9日16,500元、2018年4月24日7,500元、2018年4月27日9,000元、2018年5月6日7,500元、2018年5月11日9,000元、2018年5月21日7,500元、2018年5月26日9,000元、2018年6月6日9,000元、2018年6月11日7,500元、2018年6月21日7,500元、2018年6月25日9,500元、2018年7月6日7,000元、2018年7月12日9,000元、2018年7月23日7,500元、2018年7月26日9,000元、2018年8月7日7,500元、2018年8月10日9,000元、2018年8月21日7,500元、2018年8月27日7,500元、2018年8月29日1,500元、2018年9月7日7,500元、2018年9月24日16,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身份证、借条(2份)、收条(2份)、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借款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微信账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借款事实确认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争议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抵押权是否及于第二笔借款的问题。相同债务人为同一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抵押担保债务数额范围发生数笔债务,类似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案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约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案两笔借款在抵押担保债务数额范围内,但后一借款发生于约定和登记的抵押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即使依最高额抵押规则也已超出债务决算期,故该抵押权效力不能及于后一笔借款。关于已还款项如何抵充的问题。XXX同意已还款抵充本金,本院予以确认。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务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应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本案双方对还款抵充顺序没有约定。2018年1月7日前还款104,000元,应抵充第一笔到期借款本金,抵充后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349,500元。之后还款264,000元发生于两笔借款均已到期的期间,应优先抵充没有担保的第二笔借款本金,抵充后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236,000元。该两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罗X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XXX主张从2018年9月9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罗X应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范围承担违约责任。其中,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24日应以602,000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9月25日起应以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上诉请求】减损【争议焦点】关于抵押权是否及于第二笔借款的问题。关于已还款项如何抵充的问题。【焦点分析】关于抵押权是否及于第二笔借款的问题。相同债务人为同一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抵押担保债务数额范围发生数笔债务,类似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案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约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案两笔借款在抵押担保债务数额范围内,但后一借款发生于约定和登记的抵押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即使依最高额抵押规则也已超出债务决算期,故该抵押权效力不能及于后一笔借款。关于已还款项如何抵充的问题。XXX同意已还款抵充本金,本院予以确认。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务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应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本案双方对还款抵充顺序没有约定。2018年1月7日前还款104,000元,应抵充第一笔到期借款本金,抵充后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349,500元。之后还款264,000元发生于两笔借款均已到期的期间,应优先抵充没有担保的第二笔借款本金,抵充后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236,000元。该两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罗X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XXX主张从2018年9月9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罗X应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范围承担违约责任。其中,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24日应以602,000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9月25日起应以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审判结果】一、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X借款本金585,500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24日的计算基数为602,000元,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以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二、XXX以罗X未按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的本金余额349500元和以该项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的范围内,对罗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XXX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2元、减半收取计6,506元,由XXX负担1,301元,罗X负担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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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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