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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303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XX,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XX,广东XX。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及辩护人卢XX、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陈X、邱X、官X(均在逃)合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X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本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州控股金融中XX****,2017年搬到本市福田区梅林卓悦会**906A,2017年12月变更经营地址为本市罗湖区京XX****。犯罪嫌疑人陈X任法定代表人、总裁,犯罪嫌疑人官X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邱X任市场总监。“某公司”经营外汇理财MT4平台,理财模式是让客户向该公司投资,公司负责外汇买卖操作,承诺给予客户的年化率为24-84%。犯罪嫌疑人陈X还成立某网络科技(深圳XX公司,用于经营数字珠宝JAC虚拟币,经营模式是让投资者投资购买数字珠宝JAC虚拟币,发行价为1元,承诺上市价为2元,三个月内上市。现有戴X等28名投资者向“某公司”投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4234.7445万元。投资到期后,“某公司”、某网络科技(深圳XX公司并没有兑现承诺,将平台关闭,客户无法提现。犯罪嫌疑人陈X、邱X、官X等人逃匿。被告人夏X于2017年3月开始为“某公司”拉客户投资,从中获取客户投资额10%的业绩提成。被告人夏X共拉了4名客户到“某公司”投资,分别是戴X投资160万元人民币、郑XX投资212万元人民币、于X娟投资115万元人民币、付某佳投资110万元人民币,上述4名投资者投资合计597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夏X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夏X的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平台交易账号的投资记录、资管账户协议、转账电子回单和支付业务回单、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证人郑XX、戴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X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X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X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夏X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吸收公众存款的真正主体是邱X和普惠世纪;2.夏X作为投资者,也是受害者,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恶意,并没有真正的获利;3.四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金额应当为XXX元,应当以此金额认定夏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4.夏X作为受害人与其他受害人一起进行维权,报案,属于自首,应当减轻处罚;5.夏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6.夏X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免于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X是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夏X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X在犯罪所得人民币59.7万元范围内退赔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亚飞

  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

  人民陪审员  詹淑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铂

  吴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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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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