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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债权人成功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破申12号

申请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东,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XX(内埠村)

法定代表人:智国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洛阳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向本院申请对洛阳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被申请人洛阳XX公司后,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洛阳XX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9日,登记机关为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复合型保温材料、蓝宝石LED衬底材料(晶锭、晶棒、晶片)生产销售;再生资源、工业冶炼废渣、氧化铝灰渣、冶金辅料、磨料磨具、安全防护材料购销及进出口贸易。申请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根据洛阳市涧西区XX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洛阳XX公司及智XX等应当偿还其公司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查到洛阳XX公司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8)豫0305执1988号之一执行载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我院询问洛阳XX公司,其对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书中所列的债务数额没有异议,并称公司于2018年已经停止经营,目前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洛阳XX再生资源开发有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洛阳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二〇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荣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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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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