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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成功代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81民初4292号

  原告:孙XX,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刘X,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春,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春,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X被告刘X、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被告刘X、刘XX及其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刘X、刘XX立即赔偿孙XX井管模具35套,每套价值1000元,共计35000元,1110型号、五菱牌单缸柴油发动机一台,价值2000元,做井管用的滚杠一套,价值2800元,共计39800元,要求法院判令刘X、刘XX承担从2006年5月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今全套设备实际价值的利息,诉讼费由刘X、刘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刘X、刘XX在孙XX处赊到东风平头钻井机一台,并在孙XX处拉井管出外打井,到2006年5月份时孙XX井管用没了,刘X、刘XX就从孙XX处借到做井管的全套设备,(井管模具35套,每套价值1000元,共计35000元,1110型号、五菱牌单缸柴油发动机一台,价值2000元,做井管用的滚杠一套,价值2800元,共计39800元)。事后多次讨要未给,2019年8月16日下午,孙XX到刘X、刘XX家去要模具,刘X不在家,刘XX在家,不说好听的,跟孙XX吵起来了,车的发动机盖用砖头砸了,孙XX报110,后到永发乡派出所作了笔录,刘X借井管模具装车时有大量目击证人证明。

  刘X、刘XX辩称,第一,孙XX主张不属实,刘X、刘XX从未向孙XX借过模具;第二,刘XX在2006年只有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故恳请法院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刘XX系刘X儿子,刘X曾在孙XX处购买了东风平头钻井机一台,并曾在孙XX处多次购买井管。孙XX与刘X曾于2016年就钻井机款项事宜起诉至我院,当时未对涉诉设备主张权利。2019年孙XX到刘X家里索要涉诉设备,刘X不在家,孙XX与刘XX发生口角。

  本院认为,本案原定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孙XX与刘X、刘XX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庭审中孙XX主张刘X、刘XX在其不在家的时候到孙XX家里取走了涉诉设备至今未还,因已过13年,孙XX认为原物已经发生损毁折旧,故不要求刘X、刘XX返还原物,要求刘X、刘XX按照孙XX的诉讼请求金额折价赔偿损失及多年利息,故本院依法将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庭审中孙XX提出刘XX系用刘X使用涉诉机器设备赚的钱娶妻生子、系此行为的受益人、应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且刘XX在孙XX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2006年系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刘XX和其父亲刘X一起借用涉诉机器设备,亦应由其父亲刘X承担责任,孙XX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刘X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规定,对于孙XX要求刘XX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XX在庭审中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刘X未明示认可拿走涉诉标的物,庭审中孙XX的两位证人陈述内容互相矛盾,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且证言内容中均未提及刘X、刘XX拿走物品的具体种类、数量,孙XX亦未对涉诉机器设备的具体价值进行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故对于孙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孙XX补充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璟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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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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