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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3年,缓刑3年6个月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川0781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2009年2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因危害堤防安全、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5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学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2017年8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四川XX律师。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肖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李学刚、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姚XX无证驾驶XX牌川B1XXXX搭乘张XX在江油市中XX,与被告人肖X驾驶宝马牌川B7XXXX搭乘彭X某相遇,姚XX与肖X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开车斗气,相互对撞、追逐、别车,造成两车受损,路人、车辆避让和交通中断。经鉴定,XX牌轿车受损价值为10288元,宝马牌轿车受损价值为6342元。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XX、肖X以开车斗气互撞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姚XX、肖X予以惩处。

  被告人姚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姚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姚XX属于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未造成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肖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肖X系初次、偶然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轻,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姚XX无证驾驶租用的川B1XXXX号黑色XX轿车搭乘张XX在江油市中XX处,与搭乘彭X的被告人肖X驾驶的川B7XXXX号宝马轿车相遇,姚XX与肖X之前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遂开车斗气,相互对撞、追逐,造成两车受损,路人、车辆避让和交通中断。经鉴定,XX轿车受损价值为10288元,宝马轿车受损价值为6342元。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姚XX在其租房内被抓获,被告人肖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姚XX、肖X的归案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对姚XX驾驶的川B1XXXXXX轿车、对肖X驾驶的川B7XXXX宝马轿车进行扣押的情况;3、发还清单,证明川B1XXXX号XX车已发还鲁某某,川B7XXXX号宝马车已发还肖X;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证明姚XX驾驶证已被注销,肖X具有驾驶资格;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证明肖X与张XX的通话情况;6、张XX的证言,证明其在杜XX家耍时将房产证落下了,之后杜XX的男朋友肖X发短信称房产证在他那里,并让其男朋友姚XX去拿,其搭乘姚XX的车到达与杜XX约定的地点等待,在跟杜XX打电话时就看见肖X的车子开过来了停在姚XX车子的斜对面,后姚XX就给车子加油撞上肖X的车,两人开车对撞了两次,姚XX就开车跑了,撞车地点是一个十字路口,有红绿灯,人、车比较多,周围比较热闹繁华;7、彭X的证言,证明其搭乘肖X驾驶的宝马车从诗城小学方向行经川香园十字路口处,碰到姚XX驾驶的黑色XX车停在该处,两车距离1米左右肖X调转车头将车停下并对姚XX说你的证要不要,姚XX没说话就直接发动车子朝肖X的车子撞了二下,然后肖X就让其下车,之后的事情因为害怕记不到了,撞车地点是川香园红绿灯路口,陆续有车经过,现场有很多人围观;8、肖X、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9日下午3点过,在渝州路川香园红绿灯十字路口处,一辆黑色XX轿车与一辆银色宝马轿车互撞,造成交通堵塞,车辆、人员围观,影响了治安;9、杜XX的证言,证明张XX到其绵阳家中耍的时候将房产证落下了,其将房产证带到江油准备交给张XX并约好了在川香园十字路口碰面,等其到达约定地点时就看见男友肖X的车停在路口中间,车撞烂了,肖X称是姚XX撞的;10、吴某某、鲁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协议、挂靠协议、营业执照、行驶证,证明川B1XXXX黑色XX轿车车主为吴某某,吴某某与鲁某某经营的鸿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将该车挂靠在鸿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后租赁公司将该车租赁给姚XX使用;11、姚XX、肖X的供述;12、辨认笔录及照片,姚XX、肖X指认案发现场、驾驶车辆及二人相互辨认的情况;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维修结算单,证明涉案两车的维修价格;14、网上发帖截图照片,证明本案的社会影响;15、限速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明川B1XXXX号、川B7XXXX号小型轿车事故前行驶速度;1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川B7XXXX号、川B1XXXX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价值;1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勘验情况;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经过;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姚XX、肖X受行政处罚的情况;20、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基本人口信息及强制措施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肖X在道路上以开车斗气互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对往来车辆、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肖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肖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蒲 阳

  审 判 员 李 媛

  人民陪审员 魏 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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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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