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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川0781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学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叶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马XX驾驶小型轿车由江油城区往三合镇方向行驶,行至诗城XX地段,与人行道上行人胡XX相碰撞,造成胡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XX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系头部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检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XX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辩称:马XX具有自首情节,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马XX驾驶小型轿车由江油城区往三合镇方向行驶,行至诗城XX地段,与正在人行道上过马路的被害人胡XX相碰撞,造成胡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XX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胡XX无责任。经鉴定:胡XX系头部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检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马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122警情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马XX的归案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马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车辆的信息;3、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胡XX系头部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检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事实;4、机动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肇事车辆符合相关要求,事故前行驶速度为44km/h-48km/h的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经事故认定马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XX无责任;6、强制保险单、车辆保险单,证实马XX驾驶车辆购买保险情况;7、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还看到胡XX在福利院活动室看电视,下午四点过吃晚饭时发现胡XX不见的情况;8、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父亲马XX驾车到学校接其放晚自习,行驶至体育馆地段时,看到一个黑影撞到他们车上。马XX即停车下去看伤者,随后打电话报警的情况;9、行车记录仪录像,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0、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马XX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11、人口信息、身份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马XX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XX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邓XX

  审 判 员  蒲 阳

  人民陪审员  饶志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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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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