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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李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豫0202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女,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系中XX员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程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女,1996年3月15日生,彝族,高中毕业,系中XX员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日,经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XX、冯XX,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李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及辩护人程XX,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张XX、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魏XX利用在中XX工作的便利,向张X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收取其转账款15263元。期间,被告人魏XX委托被告人李X为其查询公民个人信息6000余条,并向其转账3056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XX、李X身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XX、李X系部分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关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魏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对被告人李X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魏XX、李X以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魏XX利用在中XX工作的便利,按照每条0.5元的价格向张X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收取其转账款15263元。期间,被告人魏XX委托被告人李X为其查询公民个人信息6000余条,并向其转账3056元。2019年1月7日,魏XX、李X在中XX被抓获,并于2019年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案发后,李X主动向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全部退缴赃款。审理中,李X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魏XX通过家属退赃15263元,缴纳罚金16000元。

  2019年11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X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凭证、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X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李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魏XX、李X系部分共同犯罪,应对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魏XX、李X是中XX员工,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魏XX、李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全部退赃,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李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魏XX的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魏XX的违法所得15263元、被告人李X的违法所得3056元,依法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碧薇

  审 判 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王松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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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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