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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诈骗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被告人李XX,男,1997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XX、易雄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XX以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XX指派检察员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XX指控:

  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XX使用其前女友鲁X的游戏、支付宝等账号,冒充鲁X的身份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被害人张X谈恋爱,并以充值游戏点卡、点券、购买电脑显示器等方式陆续从被害人张X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3775.3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X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张X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鲁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账单详情截图辨认;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身份证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订单截图、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微信红包截图、微信账单截图、京东订单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核查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希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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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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