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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经过不懈努力从轻处罚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吉24刑初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所地珲春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朴XX,吉林XX律师。

  指定辩护人朴忠成,吉林XX律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延州检一部刑诉〔2020〕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5日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XX、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指定辩护人朴XX、朴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因怀疑前妻赵X1曾婚内出轨、对离婚时财产分割不满、离婚后又看到赵X1带新男友回家,对赵X1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赵X1的想法。2019年9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到珲春市××街内等候赵X1和其新男友回家。当晚21时15分许,当被害人赵X1独自走到珲春市××街的时候,被告人刘XX用尖刀朝赵X1胸部、腹部连刺数刀后逃跑现场。2019年9月2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XX在珲春市××街会馆被珲春市公安局抓获。

  经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X1系心脏破裂死亡。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1.书证:身份相关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公证书、声明书、身份信息表、公证询问笔录等公证相关书证;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赵X2、姜X、高X、金X2、左X、王X1、周X、王X2、李X1、张X1、刘X2、张X2、于X、徐X、张X3、李X2、张X4、赵X3、张X5、郭X、王X3、曲X、葛X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延珲)公(刑技)鉴(法医尸检)字【2019】004号鉴定文书;(吉XX)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397号鉴定书;(吉XX)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406号鉴定书;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平的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XX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辩解称因为气愤而杀害被害人,现在后悔,想给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婚内出轨,招其弟弟多次殴打被告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案发当日,被告人系去同被害人协商车辆过户事宜,因发生口角被告人醉酒,而导致本案发生,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而非事先预谋。3.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不大,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应认定具有从轻、从宽情节,属于坦白。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XX因怀疑其前妻赵X1曾婚内出轨,对离婚时财产分割不满,离婚后又看到赵X1带新男友回家,对被害人赵X1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赵X1的想法。2019年9月26日20时30分许,刘XX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到珲春市××街内等候赵X1和其新男友回家。当晚9时15分许,当赵X1独自走到珲春市××街的时候,刘XX用尖刀连续捅刺赵X1胸部、腹部数刀后逃跑现场。赵X1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而当场死亡。

  2019年9月2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XX在珲春市××街会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赵X1的现任男友姜X报警称,2019年9月26日21时45分左右,在珲春市××街内赵X1被杀,珲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珲春市指挥中心派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死者为赵X1,死者身体有多处刀伤,死者前夫刘X3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通过轨迹追踪,技术手段等方式于2019年9月27日08时40分许,在珲春市××街会馆将被告人刘XX抓获。

  2.身份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XX犯罪时系成年人;被害人赵X1身份情况。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实: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XX与张X1结婚;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刘XX与张X1离婚;2016年4月13日,被害人赵X1与高X离婚;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赵X1结婚;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赵X1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珲春市新安街603公寓小区3栋3单XX5楼面积70.39平方房屋归赵X1所有,车牌号×××三轮车归刘XX所有。

  4.协议书、公证书、声明书、身份信息表、公证询问笔录等公证相关书证证实: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赵X1到珲春市公证处对离婚后所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进行公证。协议约定珲春市新安街新XX归被害人赵X1所有的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珲春市××街单元门内有一具女性尸体,在尸体附近提取1、2号血迹、一个塑料透明刀鞘、一个尖刀、一个棕色单肩包的事实。

  6.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说明证实:被害人赵X1因单刃锐器损伤心脏破裂死亡的事实。

  7.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证明信证实:2019年9月27日珲春市公安局向被害人赵X1家属赵X2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系他杀的事实。

  8.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标记“嫌疑人刘XX左手中指擦拭棉签”上检出的STR分型、“嫌疑人刘XX左手小指擦拭棉签”检出的STR分型均与嫌疑人刘XX血样的STR分型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标记“嫌疑人刘XX左鞋擦拭棉签”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嫌疑人刘XX右腿裤子上可疑斑迹”布片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嫌疑人刘XX左腿裤子上可疑斑迹”布片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死者赵X1上衣可疑斑迹擦拭棉签”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死者赵X1左鞋擦拭棉签”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1号血迹”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2号血迹”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尖刀”刀刃、刀把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塑料透明刀鞘”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均与死者赵X1血样的STR分型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棕色单肩包”所检部位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刘XX、赵X1的DNA分型。

  9.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高X、赵X1是高X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XX从12张不同刀具照片中辨认出作案工具尖刀;被告人刘XX从12张不同单肩包照片中辨认出装作案刀具的单肩包;被告人刘XX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X2为卖给其作案工具的店主;证人张X2从12张不同刀具照片中辨认出其卖给刘XX的尖刀。

  11.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XX指认珲春市新安街603公寓3栋3单XX一楼单元门内为其用尖刀杀害赵X1的作案地点、指认珲春市新安街603公寓3栋3单XX一楼单元门为作案出入口、指认珲春市新安街603公寓3栋东XX头空地为其扔作案工具尖刀的地点、指认珲春市新安街杀狗厂东侧强隆日杂批零商店为其购买尖刀的地点、指认珲春市XX为其作案后过夜的地点。

  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刘XX作案前后监控视频情况及×××、×××出租车在2019年9月26日行驶轨迹线路情况。

  1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9月27日,珲春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XX作案时所穿的男式牛仔裤、运动鞋、黑色休闲外套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扣押。

  14.珲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作案现场已被破坏,故未对现场鞋印进行提取;被告人刘XX第一任妻子张X因不配合公安机关询问,故未作笔录。

  15.证人赵X2(系被害人赵X1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的一天,我去我姐姐赵X1家看见我姐姐脸肿了,家里镜子和门玻璃被打碎了,我知道刘XX平时喝酒就耍酒疯,我上去就打了他面部几十巴掌,还踹他腿部和胸口几脚。2019年8月11日,我姐和我说他和刘XX没法过了,我去找他们说不能过就离吧。晚上10点左右我姐来到我家说刘XX把她打了,我又去我姐家拽着刘XX的衣领把刘XX摔出去,刘XX面部磕到了电视柜上,鼻子和脸部被磕出血了,我还骂了他几句。刘XX和我说因为赵X1和别的男的聊微信,所以才打她,他怀疑我姐在外面有别的男人。之后我就带着他俩到珲春市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房子归我姐姐,三轮车给刘XX,之后还去公证处公证了。

  16.证人姜X(被害人赵X1的男朋友系报警人)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末我通过上网认识了赵X1,在网上聊天时还聊一些比较暖味的话。2019年8月6日左右我和赵X1第一次见面,当晚我们在旅店一起过夜,之后我们还是经常在网上聊天,内容比较暖味。2019年8月12日她和老X离婚后,当晚在我的工地宿舍一起睡觉。两三天后,赵X1让我到她家住,之后我就开始到赵X1在珲春市××公寓和她一起生活。2019年9月26日20时左右,我给她发微信问几点下班,她说21时下班,我做好饭之后,晚上21时27分左右,给赵X1发微信问她怎么还没到家,赵X1没有回复我的消息,打电话也没人接。我就出去找赵X1,走到三单元一楼的时候,我看到赵X1在单元门口内的楼道内躺着,发现她腹部、胸部位置有多处的刀伤,已经没有气了,我就打电话报警。刘XX和赵X1离婚后,刘XX经常去找她的麻烦。赵X1说刘XX告诉自己和他离婚不会让她好过的,肯定得整死她。

  17.证人高X(被害人赵X1的前夫)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我和赵X1在珲春结婚。2015年10月份左右,赵X1去珲春环卫局上班,她的一个班组里有刘XX。2016年4月份左右,环卫处工人在珲春市一个饭店聚餐,聚餐快结束时赵X1让我去接她,我因为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没去接她,她当时就生气了,没回家住,从那以后再也没在家住过。过了几天,她离家出走了,我听说刘XX也不来上班了。后来赵X1提出离婚,我同意了。离婚后赵X1就和刘XX一起过了。

  18.证人金X2(被害人赵X1上班的串店老板)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开始赵X1在我串店上班,2018年春天赵X1与其丈夫闹过离婚,但过了一阵两人又和好。2019年9月中旬,赵X1的丈夫到串店问我,赵X1外面是不是有人了,我说不知道。

  19.证人左X(被告人刘XX的朋友)的证言证实:三四年前,刘XX因婚内出轨赵X1,与张X1离婚后,直接和赵X1结婚。结婚后刘XX和赵X1经常吵架、打架,打完架赵X1还会把她弟弟找过来打刘XX,于是刘XX就一直怀恨在心,不止一次说过要整死赵X1和她现任男友、她的弟弟。2019年9月26日晚上,我与刘XX一起喝酒,当时刘XX还拿着黑色斜挎包。2019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张X1给我打电话说刘XX把赵X1捅了;7时19分,刘XX又给我发微信说他把赵X1捅了,还说后悔没把赵X1的男朋友和她弟弟捅死。2018年5月份的时候刘XX以赵X1的名义贷款在珲春市XX买了楼房,首付款都是刘XX交的。

  20.证人王X1(被告人刘XX的工友)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2日至14日期间,刘XX从安图回珲春离婚后,左X和我说刘XX妻子在外面有了别的男人所以离婚。刘XX说离婚了啥也没有,净身出户,太憋屈了,回去肯定把他妻子杀了。

  21.证人周X(被告人刘XX的工友)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中旬,左X在安图承包了承建彩钢房工程,我和刘XX等六人去安图干活,期间刘XX回珲春和妻子离婚后回来说,自己净身出户,太憋屈了,他要杀了前妻。2019年9月18日干完活回到珲春之后我就没有和刘XX联系。

  22.证人王X2(被告人刘XX的工友)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2日左右,我们在安图干活期间刘XX回珲春离婚了。左X说刘XX的媳妇婚内出轨,在外面有别的男人,所以和刘XX离婚。刘XX离婚后说自己要回去把妻子杀了。

  23.证人李X1(被告人刘XX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份,我借给刘XX1万元,2019年1月份刘XX还给我5000元,剩下的5000元至今未还。

  24.证人张X1(被告人刘XX的前妻)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我和刘XX登记结婚,2016年3月因刘XX出轨赵X1,我们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刘XX和赵X1结婚。2019年9月20日,左X说刘XX和他说因为赵X1在外面有别的男人,经常打架,赵X1的弟弟把刘XX打的不轻,刘XX和赵X1离婚了,离婚时刘XX净身出户,房子给赵X1。刘XX说他自己在外面借钱买的房子,给那个女的,现在那个女的带别的男人去住,心里憋屈,要杀赵X1和赵X1的弟弟。2019年9月27日3时许,姜X给我发微信说赵X1被人用刀杀了。

  25.证人刘X2(被告人刘XX儿子)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刘XX第一次和我母亲张X离婚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二次和张XX离婚是因为我父亲出轨;第三次和赵X1离婚是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时房子分给赵X1,三轮摩托车分给我父亲。我父亲发现赵X1的手机里有和别的男人暧昧的聊天记录,于是我父亲怀疑赵X1离婚前就已经出轨,我父亲感觉他被欺骗感情了,财产赵X1分的多,感觉特别憋屈。2019年8月18日,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离婚之前赵X1外面有人,心里不甘,过一阵要做一点事。

  26.证人张X2(强隆日杂批发零商店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7日8时许、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XX先后两次来到强隆日杂批发零商店购买两把尖刀。张X2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购买刀具的人系刘XX。

  27.证人于X(×××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6日20时许,我在珲春市XX对面的道上拉到刘XX,并按照刘XX的要求开到珲春市XX门口。当时刘XX有酒味,身上背着一个单肩的周盖似的斜挎包。于X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当日乘坐出租车的人系刘XX。

  28.证人徐X(×××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6日21时20分许,我在珲春市××街南侧拉到刘XX,并按照刘XX的要求开到昆仑宾XX边上的木香串店门口。当时刘XX穿着蓝色牛仔裤,喝了酒,神态着急、惊慌。徐X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当日乘坐出租车的人系刘XX。

  29.证人张X3(天韵足道会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6日23时48分许,刘XX来到天韵足道会所,我安排李X2按摩师给刘XX做按摩。次日6时10分左右,我下班时这名男子还没有离开。张X3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当晚到按摩院的人系刘XX。

  30.证人李X2(天韵足道会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7日凌晨,刘XX来到天韵足道XX,按照吧台安排我给刘XX做一小时左右的按摩。刘XX应该是喝酒了,按摩期间对方说一些两性问题。

  31.证人张X4(隆源足道XX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7日7时30分许,一名男性顾客(刘XX)来到该店里,我安排张X5按摩师到202房间给刘XX做按摩,做足疗按摩过程中警察将该男子抓走。

  32.证人赵X3(隆源足道XX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7日7时30分许,一名男性顾客(刘XX)一瘸一拐的来到我家店里要做足疗,我母亲张X4安排他在202房间做按摩,过一会警察过来将该男子抓走。

  33.证人张X5(隆源足道XX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7日7时40分许,按照老板安排我在隆源足道XX202房间给一男性顾客做足疗,大约15分钟左右后,警察将该男子抓走。

  34.证人郭X(被害人赵X1的邻居)的证言证实:一对夫妻两年前搬到珲春市××公寓,2019年初开始,我经常听到501室有吵架、打架的声音。2019年8、9月份也听到打架的声音。

  35.证人王X3(被害人赵X1的邻居)的证言证实:2018年一名戴眼镜偏瘦的中年男子和一名体型偏胖的中年女子搬到珲春市××公寓,期间我经常听到501室有吵架、打架的声音。2019年9月16日之后,再也没有见到戴眼镜的男子,501室的女子经常与另外一个男子出入我们的单元。

  36.证人曲X(被害人赵X1的邻居)的证言证实:珲春市XX3栋3单元501室的住户是大约一年前搬来的,501室住户搬来后,晚上9点以后我经常听见对门屋里砸东西的声音,有时在楼道里打架。每个月能听到七八次砸东西的声音。

  37.证人葛X(603公寓小区宏源商店业主)的证言证实:2018年开始,刘XX住在该小区。2019年9月26日20时30分许,刘XX喝完酒来到我店买了一盒烟,他很无奈地苦笑着说,自己出去干活期间妻子领回来别的男子,两个人离婚了。

  38.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我和赵X1相识,2016年3、4月份结婚。2018年我用我自己的钱首付3万元买了603公寓3栋3单元501室,装修该房屋时我向炮台村的姓李的男子借了1万元,之后我还了5000元,还差本金和利息一共6000元左右没有还。2019年初开始我因怀疑赵X1婚内出轨,而与赵X1经常吵架、打架。期间赵X1先后两次叫其弟弟赵X2打了我。2019年8月12日两人离婚时赵X1和她弟弟和我说,房子归赵X1,房贷赵X1还,三轮车给我,三轮车欠的钱我还,我当时心里特别委屈,但同意了,并到公证处公证。因为我把我的钱拿出来买房子,我在外面辛辛苦苦挣钱给家里用,她居然这样对我,她弟弟打我,她背着我在外面有别的男人,离婚了她居然把之前我花钱买的装修的房子要走,我觉得不公平,我觉得特别憋屈、委屈。8月20日左右我回到安图县干活,干活期间我与左X、还有一起干活的几个工友说过因妻子赵X1出轨而离婚,心里憋气,要杀赵X1和她男朋友。9月15日左右我从安图回珲春,我为了杀赵X1和那名男子来到杀狗厂附近的一个五金店购买一把尖刀,后因丢失该尖刀,21日左右我又来到该五金店购买了一把相同的尖刀。2019年9月26日16时许,我拿着从五金店购买的尖刀,准备杀赵X1和赵X1的男朋友。我为了壮胆来到珲春市XX银行总行西边的驴小二蒸饺馆与左X一起喝酒。20时20分许,我打车来到珲春市××公寓内等待赵X1和赵X1的男朋友回来。21时10分许,赵X1自己进入603公寓3号楼3单元1楼,我右手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连续朝赵X1的胸和腹部捅了7、8刀,赵X1头朝单元门倒地。我马上往小区外跑,当跑到小区的一栋楼旁的时候将尖刀随手扔掉,从小区出来后我朝通达物流那条路跑,之后我打车去了靖和XX、东市场附近的一个啤酒屋、最后去了东市场附近的一个足疗店,我做了一个足疗就睡了。2019年9月27日6时许,我起来后打车去了新安XX附近的一个早餐店吃的早餐,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之后又打车来到一个足疗店,我正接受按摩的时候被警察抓获。

  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赵X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婚内出轨,招其弟弟多次殴打被告人刘XX,对刘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XX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与被害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对被害人婚内出轨,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不满,而杀害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双方均有责任。辩护人提出对刘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关于辩护人所提案发当日,被告人系去同被害人协商车辆过户事宜,因发生口角且被告人醉酒,而导致本案发生,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而非事先预谋的辩护意见。经查,刘XX以杀害被害人为目的先后两次购买尖刀,案发当日携带尖刀到被害人住处单元门口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下班回家后,直接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将其杀害。刘XX系以报复为目的,事先预谋后杀害被害人,其行为不属于当场激于义愤杀人的情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不大,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应认定具有从轻、从宽情节,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刘XX以报复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大。刘XX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公诉机关已认定刘XX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不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责任,刘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东弼

  审 判 员  李龙俊

  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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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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