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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纠纷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0)鲁0303民初6382号


原告:周X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周XX与被告淄博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张因受苗苗指引在平台投资购买股票的款项均转账至被告名下,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本案中,原告认可其系在使用平台过程中,为购买股票向平台支付款项,因此原告支出款项目的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并非无根据的支出款项。据此,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张X


书记员:汪斐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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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标      的:8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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