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81执1612号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510010D。
法定代表人:林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XX,组织机构代码:689XXXX8907-8。
法定代表人:陈XX。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81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清XX公司应向福清市XX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闽A×××××、闽A×××××(两轮摩托车)、闽A×××××、闽A×××××(两轮摩托车)车辆各一部,上述除两部摩托车外,其他车辆均被本院另案执行的(2016)闽0181执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发现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名下有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松峰村的富创世纪城项目的商服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因本案采取首先查封措施,现因本院另案执行的(2019)闽0181执840、84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的申请执行人林XX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已决定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现本院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并告知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XX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清市XX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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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