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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林涵律师介入主张获法院支持

永安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闽0481民初607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XX公司承包了三明市XX有限公司发包的“三明市XX有限公司用地建设项目综合楼、厂房1#”的工程项目,2018年3月19日,XX公司为该项目投保工伤保险团体险。承包后,XX公司把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郑X。2018年3月问,郑X请郑XX到上述工地建框架结构、钢结构,双方约定工资为260元/天。2018年6月26日吊机操作吊装H钢时,郑XX坐在日钢构旁,H钢起时将郑XX撞伤。当天,郑XX被送至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期间,郑X向郑XX支付4000元。出院诊断:T1准体压缩性折;T12椎体左側横突骨折;双肺挫伤。出院医嘱门诊随诊,每月来院复查一次、摄片,如有异常立即来院就诊,加强营养,加强患肢关节屈伸锻炼,暂建议休息3月;半年內避免腰部剧烈活动;若出现骨折不愈合,建议行手术治疗;继续卧床5周,5周后在腰带保护下逐渐坐起。2019年1月15日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对郑XX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鉴定意见:郑XX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60天。郑XX委托林涵律师作为其法院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分析:郑XX系郑X雇佣的工人,工资待遇都是与郑X结算,郑X还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郑XX与郑X存在雇佣关系,XX公司将钢结构搭建承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郑X,应与郑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进展:2019年7月1日郑XX以郑X、XX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郑X、XX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30087.34元,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481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书,以郑XX与郑X、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损害赔偿,未经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郑XX的起诉。同时,2019年8月7日,郑XX向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9年8月28日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认定工伤申请的决定。2019年11月1日,郑XX向永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16日,永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案(2019)31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郑XX由郑X雇清、工资与承包人郑X约定、接受郑X工作安排和管理、与郑X发生用工关系、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郑XX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林涵律师代理原告郑XX再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其实郑X、XX公司,主张赔偿19万。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郑XX对于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承担30%责任,郑X与XX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13万,自此,此案大获全胜。

  ★律师作用:本案中,原告郑XX属于农村户口,但是收入来源一年以上都是来源于城镇,并在城镇有租房,三个子女均在城镇就读,林涵律师要求郑XX提供村委会出具在外务工证明及租房协议、派出所证明、子女就读学校证明,从而使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判长王泽明

  人民陪审员林筝

  人民陪审员陈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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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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